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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和它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六六年交货共同条件”。
  一切交货、付款、劳务和同履行上述协定有关的其他事项,都应该依照上述交货共同条件执行。
  上述交货共同条件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如果在有效期限期满前三个月,任何缔约一方不以书面提出废除该交货共同条件时,该交货共同条件的有效期限即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柏林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德两种文字写成,中、德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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