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签订日期1967.07.14 生效日期1970.04.26)
缔约各国
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立本组织
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 定义
本公约中:
(1)“本组织”系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缩写WIPO);
(2)“国际局”系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3)“巴黎公约”系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4)“伯尔尼公约”系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5)“巴黎联盟”系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6)“伯尔尼联盟”系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7)“各联盟”系指根据第四条(3)缴由本组织经营其行政事务的巴黎联盟及与之有关的专门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8)“知识产权”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2)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
第四条 职权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的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
(1)促进旨在便利在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令的措施的发展;
(2)执行巴黎联盟及其有关专门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