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本条约各缔约国,
  承认人类在为和平目的探索和使用海床洋底的进展方面具有共同利益,
  考虑到防止在海床洋底进行核武器竞赛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深信本条约是朝向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排除军备竞赛的一个步骤,
  深信本条约是朝向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国彻底裁军条约的一个步骤,并决心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
  深信本条约将以符合国际法原则和不侵犯公海自由的方式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本条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第二条规定的海床区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埋设或安置任何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专为储存、试验和使用这类武器而设计的建筑物、发射装置或任何其他设备。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也应适用于该款所提及的海床区,但在这种海床区内,这些义务不应适用于沿海国家或在其领水下的海床。
  3.本条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进行本条第1款所提及的活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这类行动。
  第二条 为了本条约的目的,第一条所指的海床区外部界限应与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二编所指区域的12海里外部界限相同,并应按照该公约第一编第二节的规定及按照国际法测算。
  第三条 
  1.为促进本条约的目标和确保本条约的规定得到遵守,本条约各个缔约国应有权进行观察以核查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在第一条所提及区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活动,但所作观察不得妨碍这种活动。
  2.如果在这种观察后对于是否已履行依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仍有合理的疑虑,则有此疑虑的缔约国和对引起疑虑的活动负有责任的缔约国应进行协商,以消除疑虑。如果这种疑虑仍未消除,则有此疑虑的缔约国应通知其他缔约国,而有关缔约国应进行合作,采取共同议定的进一步核查程序,包括对那些可以合理地认为属于第一条所述的一类物体、建筑物、装置或其他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活动所在地区的各缔约国,包括任何沿海国在内,以及请求参加的任何其他缔约国,均应有权参加这种协商和合作。在进一步核查程序完成后,发起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提出适当的报告,分发给其他缔约国。
  3.如果对物体、建筑物、装置或其他设备的观察不能识别出应对引起合理疑虑的活动负责的国家,则有此疑虑的国家应向活动所在地区的各缔约国以及任何其他缔约国发出通知并进行适当询问。如果经过这种询问查明某一缔约国应对该活动负责,则该缔约国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其他缔约国进行协商和合作。如果经过这种询问不能查明应对该活动负责的国家,则进行询问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包括检查在内的进一步核查程序,该缔约国应邀请活动所在地区的各缔约国,包括任何沿海国在内,和愿意合作的任何其他缔约国参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