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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通过最广泛的合作措施和刑事司法协助,增进两国在侦查、起诉和打击犯罪方面的效能;
  意识到将从相互紧密合作以及保持友好关系中受益;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和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八)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或者限制和扣押;
  (十)收缴或者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二)交换法律资料;
  (十三)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常务书记官长。
  三、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其已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启动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方对请求所提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六)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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