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本公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签署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本公约目前仅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中央政府为澳门特区所作声明如下:一、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特别是公约第1条,不影响《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关于澳门地位的规定。二、公约第12条第4款和第13条,涉及人员出入境及驱逐外国人出境,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有关事宜仍按《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三、公约第25条b项,涉及根据《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确定的由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及其成员的选择与选举方式,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四、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抵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