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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4)[会费:份额数的计算] (a)在每一预算期,按上述各联盟成员国会费中该期间支出的总和除以这些联盟成员国应交纳会费单位数的总和而得到每一个会费单位应分担的数额。
  (b)每个联盟成员国会费的数额应为每一会费单位的数额乘以该联盟成员国应交纳会费单位数。
  (5)[拖欠会费] (a)如果拖欠会费的任何联盟成员国,所欠款数等于或超过了前一整年应交纳会费的数额,该成员国则不能享有在理事会中的投票表决权,但(b)项情况除外。中止投票表决权并不等于免除了这个联盟成员国对本公约承担的义务,也不等于剥夺其它任何权力。
  (b)如果理事会确信拖欠的会费是出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原因,理事会可允许该成员国继续行使投票表决权。
  (6)[帐目审计] 帐目审计应按行政和财务规则中的规定由某个联盟成员国进行,该联盟成员国应由理事会指派,并得到该成员国的同意。
  (7)[ 政府问组织的会费] 任何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不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然而,如果其愿意交纳,应按(1)至(4)款中的条款实施。

第九章 本公约的履行;其它协定

  第30条 本公约的履行
  (1)[履行公约的措施] 每个缔约方应采用一切必要措施去履行本公约,尤其应当:
  (i)规定适当的补救法律,以便有效地行使育种者的权利;
  (ii)设一个主管机关,把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工作委托给该机关,或者将上述任务委托给另一缔约方的主管机关;
  (iii)保证通过定期出版物将以下有关的信息公告有关方面:
  申请和授予育种者权利,以及--提议与批准的名称。
  (2)[法律的一致性] 不言而喻,每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即应能在其法律范围内,实施本公约条款的规定。
  第31条 缔约方与受先前文本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
  (1)[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同时受本公约和任何先前文本约束的联盟成员国之间,唯有本公约适用。
  (2)[与不受本公约约束国家的可能关系] 任何不受本公约约束的联盟成员国,可以通知秘书长,表明它与只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按其受约束的最近文本处理。从该通知书的日期满一个月起,直到发通知书的该成员国受本公约约束之日止,上述成员国按其受约束的最近文本处理它与只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后者仍按本公约处理与前者的关系。
  第32条 特别协定
  联盟各成员国有保留在它们之间缔结品种保护特别协定的权力,但这种协定与本公约条款不得相抵触。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33条 签   字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对任何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开放签字,签字期限到1992年3月31日止。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1)[国家和某些政府间的组织](a)任何国家,按本条款规定,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b)任何政府间的组织,如果根据本条款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i)具有按本公约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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