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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一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为了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判决而被通缉的任何人引渡给另一方。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提出请求时缔约双方的现行法律可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监禁或者更重刑罚的任何罪名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可引渡的犯罪被定罪并且为了执行监禁的判决而被通缉的人,只有在尚须服刑的期限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应同意引渡。
  三、为本条目的,在决定一项犯罪是否是违反双方法律的犯罪时:
  (一)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行为,而不论双方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是否不同;
  (三)当一项犯罪涉及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财税事项时,不应考虑被请求方法律未涉及相同的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财税事项。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的犯罪,只要至少一项犯罪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可以就所有犯罪同意引渡。
  五、当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时,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则应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个人身份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该人就请求引渡他的犯罪已被最终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被赦免,或者已接受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处罚;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由于时效已过的原因,已经被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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