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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一、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

  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

  备忘录(葡方)

  备忘录(葡方)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澳门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过渡时期内继续进行友好合作。

  为此目的,根据「联合声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

  一、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

  (一)联合联络小组为两国政府间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机构。联合联络小组不干预澳门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

  (二)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

  1.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实施进行磋商;

  2.就与一九九九年澳门政权交接的有关事宜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3.就两国政府为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等关系所需采取的行动进行磋商;

  4.就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三)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组长和另外四名小组成员。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

  (四)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于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轮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门开会,此后以澳门为常驻地。联合联络小组将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为止。

  (五)联合联络小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

  (六)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本附件的规定商定。除另有协议外,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须保密。

  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

  (一)两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

  1.原由澳门葡萄牙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满期的土地契约(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限不得超过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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