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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为保证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一九九九年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作为本联合声明组成部分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七、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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