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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其中包括军备控制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措施的国际条约,
  根据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为不断发展中俄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双方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为保障安全开展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合作,
  为保持双方武装力量的高度战备水平,应对国际安全面临的新的挑战,预防新的安全威胁,
  遵照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实施联合军事演习的协议,
  希望为此目的,确定临时处于对方领土实施联合军事演习的部队的地位,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使用的概念系指:
  “部队”指为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以下简称演习)从一方国家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和机关中派至另一方领土的部、分队和指挥机关。
  “部队的人员”指部队编制中的现役军人,在部队中工作的文职人员以及被派往部队工作的该部队所属国家公民。
  “派遣方”指将其部队派往对方领土参加演习的一方。
  “接受方”指在其领土驻留参加演习的派遣方部队的一方。
  “部队授权人员”指由双方全权机构任命的部队指挥员(首长)和部队人员中的其他人员。
  “部队人员执行公务”指部队人员在演习期间,根据命令执行受领任务的行为,包括在往返演习地域的途中、处于部队驻地以及演习地域的行为。但是,部队人员擅自离开驻地或者演习地域,自愿使自己处于酒精麻醉或者中毒状态、或者采取被社会公认为是危险的行为除外。
  “部队的可移动资产”指属于派遣方的资产,包括武器、军事装备、给养及演习期间部队必需的其他物资技术资产。
  “不动产”指属于接受方的资产,包括接受方同意派遣方部队临时使用的地段、铁路、公路、训练中心及靶场、机场、港口、海军基地和驻泊地及其建筑和设施,固定的雷达和导航保障设施及其他基建营房设施。
  “损失”指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健康损害,财产的毁损或者丢失。
  “部队驻地”指接受方划定的派遣方部队临时驻扎的地域。
  第二条 本协定的实施由双方以下全权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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