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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一)执行主任,为秘书处首席官员;
  (二)副执行主任;
  (三)成员国派往秘书处任职的专职人员;
  (四)为行使秘书处的行政、技术和服务职能,通过订立合同,从东道国公民和成员国公民中雇佣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
  二、执行主任由担任亚信主席国的成员国从本国公民中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4年。执行主任在该主席国整个任期内行使职责。
  三、副执行主任由高官会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3年。高官会在推荐前需商执行主任。
  四、副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暂时不在或生病期间,或在任命新执行主任前代行执行主任职责。
  五、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和专职人员按照高效、称职、正直的原则,考虑机会均等、成员国最广泛的代表性,经成员国同意进行任命。
  六、执行主任和副执行主任应为不同成员国公民。
  七、执行主任经高官会批准,任命秘书处专职人员,有关标准由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八、如秘书处专职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根据其派遣国的请求,任命新的专职人员完成其剩余的任期。
  九、如本协定或亚信通过的编制条例未作其他规定,秘书处服务人员的雇佣条件按东道国法律确定。在雇佣服务人员到秘书处工作时,应为所有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同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性别、种族、宗教和国别歧视。
  十、执行主任职责为:
  (一)领导秘书处工作并对其财务问题负完全责任,根据秘书处的可支配资源编制预算并提交高官会批准;
  (二)每年向高官会汇报秘书处的工作;
  (三)将秘书处机构编制,包括职称、职责说明、任期和所建议的职责分配方案提交高官会批准;
  (四)为秘书处专职人员分配工作;
  (五)发布行政指令和内部指示,签署为秘书处运行所必需的合同和协议;
  (六)可要求成员国提供专职人员协助亚信秘书处工作,但应事先向成员国发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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