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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6 为短程航行的船舶签发的证书如未根据本条的上述规定予以展期,则主管机关可对证书进行展期,但不得超过从证书注明的失效日期起算的1个月的宽限期。在完成了换新检验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7 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不必从本条第2.2、5或6款所要求的原证书的失效日期起算。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失效日期应为从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8 根据本附则第5或第6条签发的证书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1  如果有关检验没有在本附则第4.1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政府认为船舶完全符合本附则第4.7条和第4.8条的要求时才能签发新证书。对于在当事国之间变更船旗的情况,如在变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接到要求,前一船旗国政府应尽快将该船在变更船旗前所携带的证书的副本,以及,在可能时,有关检验报告的副本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第三章 设备与排放控制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
  1 每艘根据第2条要求符合本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考虑了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注*:参照本组织以第MEPC.2(VI )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对于现有船舶,国家规范亦可接受。),或
  .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 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第10条
标准排放接头
  1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接,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排放接头:
  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

┌─────────────┬──────────────────────────┐
│      项目      │            尺寸            │
├─────────────┼──────────────────────────┤
│外径           │210mm                        │
├─────────────┼──────────────────────────┤
│内径           │按照管子的外径                   │
├─────────────┼──────────────────────────┤
│螺栓圆直径        │170mm                        │
├─────────────┼──────────────────────────┤
│法兰槽口         │直径为18mm的4个孔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
│             │口至法兰外缘。槽口宽18mm。             │
├─────────────┼──────────────────────────┤
│法兰厚度         │16mm                        │
├─────────────┼──────────────────────────┤
│螺栓和螺帽:数量和直径  │4个,每个直径16mm,长度适当             │
├─────────────┴──────────────────────────┤
│法兰应设计为能接受最大内径100mm以内的管子,以表面平整的钢或其它同等材料制成。这 │
│种法兰,连同一个适当的垫圈,应能承受600kPa的工作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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