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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刑事”亦包括与触犯涉及税收、关税以及其他财税方面法律的犯罪有关的事项。
  三、此类协助应当包括:
  (一)调取证据或者获取人员的陈述;
  (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五)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
  (六)征询有关人员同意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刑事侦查,并为此作出安排;如果此类人员在押,安排将其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七)送达刑事方面的文书;
  (八)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九)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对场所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一)交换法律资料;以及
  (十二)与本条约目的相符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四、协助不包括: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以及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五、本条约的规定,不为任何私人创设按照本条约取得或者排除证据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 其他协议


  本条约不减损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妨碍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相互提供协助。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事项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澳大利亚方面为联邦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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