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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提供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尼日尔银行公司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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