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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和恐怖活动领域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进行合作,特别是下述犯罪:
  (一)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
  (二)国际恐怖活动;
  (三)走私;
  (四)洗钱;
  (五)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
  (六)伪造护照、签证和其他官方证件;
  (七)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品;
  (八)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九)诈骗;
  (十)计算机犯罪;
  (十一)其他跨国犯罪。

  二、为打击上述犯罪活动,双方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应采取协调一致的警务行动,并相互提供人员、技术和组织支持。

  三、如上述犯罪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后逃往对方国家,对方国家执法部门应对请求方有关部门提出的缉捕犯罪嫌疑人请求提供协助。

  第二条
  一、双方执法部门在各自国内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按照联合国制定的经一九七二年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六一年三月三十日在纽约签订,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日内瓦修订)、《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在维也纳签订)、《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维也纳签订)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巴勒莫签订),为预防和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和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一)交换各类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易制毒化学品的样品及信息;
  (二)交换参与非法制造、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情况,他们所使用的制造方法,藏身之处和运输手段,毒品和精神药物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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