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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
  希望加强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有效合作,
  重申在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中应尊重人权,
  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在本协定项下开展合作和提供协助。
  第二条 
  一、为本协定的目的,对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一)恐怖主义是指:
  1.本协定附件所列任何条约确定为犯罪的任何行为;
  2.根据双方各自国内法构成犯罪的恐怖主义行为,包括涉及使用枪支、爆炸物和其他武器或任何其他行为,致使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造成平民或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对非军事性质的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根据双方各自国内法构成犯罪。
  (二)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任何一方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包括煽动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使用暴力分解国家,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并且此类行为根据双方各自法律构成犯罪。
  (三)极端主义是指根据双方各自国内法构成犯罪的极端行为,包括旨在使用暴力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任何行为,以及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此类行为根据双方各自国内法也构成犯罪。
  (四)上述定义仅限于本双边协定的特定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对这些问题的立场。
  二、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努力制定国内法,以使第二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受到与其性质相符的处罚。
  第三条 第二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应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或极端主义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应包括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或极端主义活动提供资金、训练、技术和武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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