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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交通部;
  在挪威王国方面为:贸工部。

第二条  适用领土


  本协定适用于包括内河、领海在内的缔约双方领土,以及位于国际法所定义的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设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缔约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商业航运自由的原则进行合作,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之间在商船运输、海员雇佣和海运培训方面的关系。
  本协定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之上:自由提供国际海上运输和多式联运服务,自由准入双边及第三国贸易货物运输,不受限制和不受歧视地使用辅助服务。

第四条  证书承认


  缔约双方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按其相关法律和规章正式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承认缔约另一方船舶的国籍。
  缔约双方应相互承认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船舶文书或缔约一方承认且缔约另一方对不重新丈量该船舶吨位不持异议的证书。有关港口收费和费用应按这些证书收取。

第五条  使用设施

  一、在进港、使用这些港口的基础设施和海运辅助服务,以及相关的收费、海关手续、安排泊位及船舶装卸设施方面,缔约一方应继续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与其本国船舶相比不歧视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不适用于不对外轮开放的港口;
  2.不应要求缔约一方将其对于本国船舶免于强制引水的待遇也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船舶。

第六条  便利船舶


  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透明和快捷的申请程序,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对办理海关及港口要求的其他手续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这适用于为减少船舶在港口停留时间以及简化行政、海关、卫生检疫和其他手续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七条  非歧视

  一、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或第三国港口间从事航运、或在缔约另一方港口间的多式联运服务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于国际海上运输,不应采取任何有可能对缔约另一方或双方均接受国家的船舶构成船旗歧视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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