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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
  希望促进双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领域(以下简称“SPS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相信加强SPS合作将有助于推动两国农产品贸易和发展中国-东盟贸易;
  认识到双方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并因此承诺履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的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
  肯定了此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好处和愿望;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执行部门


  本备忘录中方执行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马方执行部门为:马来西亚农业及农基产业部。

第二条  目的


  双方同意,遵守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则和法规,在SPS协定相关事宜方面加强、促进并发展两国的合作,增进相互理解和沟通。

第三条  合作范畴


  双方同意,互相通报和交流SPS有关事宜,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各自国家关于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WTO/SPS)规则和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信息;
  (二)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各自国家的检验检疫程序、方法和技术;
  (四)各自国家的有关SPS咨询点的信息;
  (五)各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疫病、有毒有害化学残留和控制措施的有关信息;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中的不合格情况,包括病原、质量安全、包装、标识等信息和紧急事件;
  (七)农产品和食品的认证,以及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与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
  (八)需要沟通和达成一致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实施

  一、双方同意建立磋商机制和交流渠道,就SPS协定相关事宜进行合作。
  二、双方同意通过对话和磋商及时协调、解决共同关心的检验检疫问题。
  三、为协调双边SPS措施,双方同意开展合作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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