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2004至2014年合作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2004至2014年合作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从维护两国人民传统友好联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政治、安全、经贸、科技和人文等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的愿望出发,
  遵循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同意于二00四年至二0一四年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保持高层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
  (二)通过外交途径加强政治磋商,促进双方政府部门的接触,鼓励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在安全、国防、贸易、经济、司法、法律、旅游、卫生、文化、大众传媒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三)鼓励双方最高立法机关的直接交往及在国际议会组织中的合作。开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各个级别的交往,探讨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大会定期接触机制等问题。
  (四)加强在国际组织,首先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伙伴关系与合作,以提高该组织在新国际形势下的作用,巩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和安全方面的中心作用;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精神药物,及其他新威胁新挑战方面进行合作。在全球和地区框架内就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稳定问题进行广泛协作。
  (五)反对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破坏领土完整和以任何借口将国内问题国际化的企图。
  吉方恪守承诺,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六)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七)鼓励推进地区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在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地区经济组织、博鳌亚洲论坛等区域对话与合作机制中与其他国家共同协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