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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


  二、经请求当局请求,被请求当局应向其通报关于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作为附件随货物申报单递交给请求方海关当局的官方文件是否真实;
  (二)从缔约一方境内出口的货物是否合法地进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并在适当情况下,具体列明该批货物所适用的海关手续;
  (三)进口到缔约一方境内的货物是否系从缔约另一方境内合法地出口,并在适当情况下,具体列明该批货物所适用的海关手续。

  三、经请求当局请求,被请求当局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框架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监视:
  (一)有足够理由确信参与或曾经参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人;
  (二)储存因其已经或可能存放的方式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将用于实施违反海关法行为之货物的场所;
  (三)因其被运输或可能被运输的方式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将用于实施违反海关法行为之货物;
  (四)因其被使用或可能被使用的方式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将用于实施违反海关法行为之运输工具。

第十二条  主动协助


  缔约双方如果认为对正确实施海关法规有必要时,特别是在有可能对另一缔约方的经济、卫生、公共安全和类似重大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主动就下列事项向对方提供协助:
  (一)确为或看似违反海关法规行为且缔约另一方可能感兴趣的活动;
  (二)从事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新的手段和方法;
  (三)已知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标的货物;
  (四)有足够理由相信参与或曾经参与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人;
  (五)有足够理由相信已用于、用于或可能用于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  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依据本协定所提出之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随附执行此项请求所需的文件。在紧急情况下,口头请求可在需要时被接受,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所提之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当局的正式签注证明;
  (二)请求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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