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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

第七条 顾问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为了保障泥沙中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顾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立常设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条 财务安排

  一、泥沙中心的经费来源于中国政府的财政拨款、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决定的拨款以及泥沙中心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泥沙中心经中国政府同意可以接受赠予及遗产。

第九条 中国政府投入

  一、中国政府承担泥沙中心的年度日常费用(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
  二、中国政府提供并将继续提供泥沙中心办公场所及设施。
  三、中国政府将以项目合同形式提供经费,资助泥沙中心进行国内培训、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

第十条 教科文组织投入

  一、根据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的决议,教科文组织以项目合同形式资助泥沙中心进行国际培训、国际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
  二、教科文组织可通过项目合同形式,委托泥沙中心负责实施国际泥沙项目的有关活动。
  三、教科文组织将帮助泥沙中心寻求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义务


  泥沙中心与教科文组织无法律关系,后者不在法律上对前者负责,并且不承担本协议所规定条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义务和债务。

第十二条 评估

  一、教科文组织将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协议期限结束前,对泥沙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核查:
  --泥沙中心是否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性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泥沙中心是否遵照本协议制定的条款有效开展有关活动。
  二、教科文组织应尽早向中国政府提交各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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