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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4)燃料装舱单应保存在船上的在所有合理时间内可出具供检查的地方。从燃油装船起算,它应至少保留三年。
  (5)(a)当船舶在其港口或离岸码头中时,《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在本附则适用的任何船上对燃料装舱单作出检查,可制作每一装舱单的副本,可要求船长或负责该船的人员证实每一副本均是此种燃料装舱单的无误副本。主管当局也可通过与颁发装舱单的港口磋商来验证每一装舱单的内容。
  (b)主管当局根据本款检查燃料装舱单和制作核证副本的工作应尽快进行并不会造成船舶的不适当迟延。
  (6)根据将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燃料装舱单应伴有装舱燃油的代表性样品。该样品应由供应商的代表和船长或负责燃料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燃料装舱作业时加封和签字并应在船舶的控制下保留至该燃油被基本用完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从装舱之时起算,应保留一个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期限。
  (7)《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承诺确保其指定的有关当局:
  (a)对本地燃油供应商作出登记;
  (b)要求本地供应商按本条要求提供燃料装舱单和样品并由燃油供应商证明燃油符合本附则第14和18条的要求;
  (c)要求本地供应商将燃料装舱单至少保留3年,供在必要时由港口国作出检查和核实;
  (d)视情对被查明其提供的燃油与燃料装舱单上所述者不符的燃油供应商作出起诉;
  (e)将被查明其接收的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的要求的任船舶通报主管机关;和
  (f)将燃油供应商不遵守本附则第14或18条的所有情况通报本组织,以便传达给《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
  (8)对于《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进行的港口国检查,各当事国还承诺:
  (a)将交付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所有情况通报燃料装舱单系在其管辖范围内颁发的当事国或非当事国并提供所有有关资料。
  (b)确保采取了适当补救行动,使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符合要求。

第19条 对平台和钻井装置的要求

  (1)以本条(2)和(3)款的规定为准,固定和浮动的平台和钻井装置应符合本附则要求。
  (2)直接产生于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的释放,按本公约第2(3)(b)(ii)条,不适用于本附则的规定。此种释放包括下列者:
  (a)仅仅并直接产生于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的物质焚烧所造成的释放,包括但不限于在井的完工和测试作业期间烃类的骤燃和切屑、泥和/或活化液体的燃烧以及异常状况引起的骤燃;
  (b)在钻液和切屑中夹带的气体和挥发性化合物的释放;
  (c)仅仅并直接与处理、装卸或贮藏海床矿物相关的释放;和
  (d)专用于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的柴油机的释放。
  (3)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不应适用于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在现场生产并在此后用作燃料的烃类物质的使用。

  附录I
IAPP证书格式
(第8条)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经.........................................................................政府授权,(国家全称)
  由..........................................................................(根据本公约规定被授权的主管人员或组织的全称)
  根据《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此后称为“本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的规定颁发

┌──────┬──────────┬──────────┬──────┬──────┐
│  船名  │  识别号或识别符  │  海事组织编号  │  登记港  │  总吨位  │
├──────┼──────────┼──────────┼──────┼──────┤
│      │          │          │      │      │
└──────┴──────────┴──────────┴──────┴──────┘

  船型:□ 液货船
     □ 除液货船外的其它船舶
  兹证明:
  1. 已按本公约附则VI第5条对该船进行了检验;和
  2. 检验表明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公约附则VI的适用要求。
  本证书有效期至........................................止,但须按本公约附则VI第5条作出检验。
  颁发地点..................................................................................
  (证书的颁发地点)........................................................................
  (颁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的发证官员的签名)

  (当局的钢印或章印)

  年度和中期检验的签注
  兹证明在本公约附则VI第5条要求的检验中查明该船符合本公约的有关规定:
  年度检验:签字......................................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章印)
  年度*/中期*检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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