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在一次审议会议结束后十年内未再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审议会议,保管人应向本公约所有缔约国征求关于召开这种会议的意见。如有三分之一或十个——以两个数目中较小者为准——缔约国作出肯定的答复,保管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召开会议。
第九条
1.本公约应公诸所有国家签署。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前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
2.本公约应经各签字国批准。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自二十国政府将批准书交存保管人后开始生效。
4.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5.保管人应将每次签字的日期、交存每项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本公约生效和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生效的日期以及接到其他通知的情况立即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6.本公约应由保管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本公约的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本同样有效,并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由其将本公约经正式核正无误的副本分送各签字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署人谨在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于日内瓦开放签署的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公约附件
专家协商委员会
1.专家协商委员会对请求召开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依据本公约第五条第1款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应负责作适当的调查并提出专门性意见。
2.专家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应使它可以履行本附件第1款中所规定的职务。委员会应尽可能以一致意见的方式决定其工作安排的程序问题,否则由出席者投票的多数决定。实质问题不付诸表决。
3.公约保管人或其代表应担任委员会主席。
4.每位专家在开会时可由一名或数名顾问协助。
5.每位专家应有权通过主席请求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提供该专家认为有助于委员会完成工作的情况和协助。
有关公约的文件
对公约的以下理解载于裁军委员会会议向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转交的报告中。
对第一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