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十、双方注意到军事领域中开展的有益交流与往来,决定进一步加强这种交往。双方认为,扩大与深化两国在国防领域的交流,对增进两军之间的互信和理解,确保有利于各自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和平环境至关重要。双方决定进一步推进在上述领域的有效接触和交流。
  十一、访问期间,双方就中印边界问题交换了意见,重申愿从两国关系的总体利益出发,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寻求公平合理以及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双方对两国特别代表会晤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达成解决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表示欢迎。双方确信边界问题的早日解决符合两国的基本利益,因此应将其视为战略目标。双方重申将致力于通过特别代表机制,从两国长远利益和双边关系大局出发,寻求边界问题的政治解决。在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根据1993年和1996年协定,继续共同努力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同意,在延续特别代表会晤的同时,联合工作小组继续工作以早日澄清和确认实际控制线同样重要。中印边境地区实控线的澄清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双方同意,在已商定的参数基础上,尽早完成交换标明各自对整个实控线走向认识的地图的进程,以实现达到早日达成关于实控线走向共同谅解的目标。双方对执行1993年和1996年协定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同意加快全面落实上述协定。为实现这一目标,双方达成了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补充议定书。
  十二、印方重申,承认西藏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不允许西藏人在印度从事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印方忆及印度是最早承认一个中国的国家之一,其一个中国政策没有改变。印度表示,将继续遵守一个中国的政策。中方对印方的立场表示赞赏。
  十三、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西藏自治区和印度共和国的锡金邦之间经过乃堆拉山口开展边境贸易的备忘录的执行情况。
  十四、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通过友好协商,就解决长期悬而未决的印度原驻沪总领馆房产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中方将提供一块地皮以代替印度原驻沪总领馆房产。
  十五、作为两个发展中大国,中印认识到各自在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双方在维护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中有共同利益,都有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建立更加密切和广泛的理解与合作的愿望。双方支持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多边主义,主张建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进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通过对话与合作,消除贫困,缩小南北差距,实现共同繁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