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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

  一、在接受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派遣国或其代表有权:
  (一)购置、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用作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住宅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但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领馆成员的住宅除外;
  (二)在已获得的土地上建造或修缮建筑物。
  二、接受国应为派遣国获得领馆馆舍提供协助,必要时,应为领馆成员获得适当的住宅提供协助。
  三、派遣国或其代表在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遵守接受国有关土地、建筑和城市规划的法律。
  第五条 一般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保护和保障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益;
  (二)增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关系,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四)执行派遣国授权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现行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有关国籍的申请和民事登记
  一、有关国籍和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包括:
  (一)接受有关派遣国国籍的申请;
  (二)记录或登记派遣国国民;
  (三)登记或协助登记派遣国国民的出生和死亡;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婚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向派遣国国民提供指导。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免除当事人遵守接受国法律的义务。
  第七条 颁发护照和签证
  一、有关颁发护照和签证的领事职务包括:
  (一)向派遣国国民颁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或接受申领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请求,以及加注和吊销上述护照或证件;
  (二)向前往或途经派遣国的人员颁发签证或接受签证申请,以及加签或吊销上述签证。
  二、派遣国当局颁发的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是派遣国政府的财产,如为接受国当局获得,除纯粹为临时目的而保留者外,应立即退还给派遣国当局。
  第八条 公证和认证
  一、有关公证和认证的领事职务包括;
  (一)应任何国籍的个人要求,为其认证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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