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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成立中克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
 政府成立中克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协议


  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推动上述协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克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一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中克双方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相同;
  各方应任命主席和秘书各一人作为永久成员。
  根据情况,专家和其他人员将被邀请作为临时成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每方主席应向对方提供例会日程和出席委员会会议成员名单;
  每方主席应向对方通告成员变动和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举行情况。
  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
  委员会应协调两国各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具体工作如下:
  1.商定两国科技合作的标准和条件;
  2.提交两国科研院所和个人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申请;
  3.协调推动委员会会议所有决议的实施。
  第三条 委员会条例
  1.委员会会议应两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举行。
  2.委员会会议东道国一方主席主持该届会议。
  3.委员会会议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根据任何一方提议并经双方同意,委员会会议可推迟或提前举行。
  4.如必要,经任何一方主席提议,可举行预备会议。
  5.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双方应将列入会议商定的议程和合作项目提交对方。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会晤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6.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均应列入议定书。
  议定书包括会议决议及如下附件:
  ——双方代表团名单;
  ——上届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本届会议商定的项目清单;
  ——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议定书用中文、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7.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8.委员会会议休会期间,双方秘书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协调解决议定书或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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