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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
 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以下合称缔约双方,分称缔约一方),
  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依照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并增进两国的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以及其它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其它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类公司中的其它权利或权益及政府发行的证券;
  (三)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其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名和商誉;
  (五)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以及依法获得的许可和允许,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缔约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自然人”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四、“法人”一词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并被认为是法人的任何实体,如公共机构、公司、机关、基金会、私人公司、商行、企业和组织,而不论其责任是否有限,以及在缔约一方管辖权外作为法人设立的由该缔约方或其国民或在其管辖权内设立的法人拥有优势权益的任何实体。
  五、“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或将产生的款项,特别是,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所得、股息、提成费或酬金、技术援助和技术服务费和其它各种约因,包括再投资的收益和资本所得。
  六、“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邻区域。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各方应促进和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各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和收益以公正和公平的待遇。缔约各方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对在其领土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不受任何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的约束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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