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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本组织法于1948年4月7日生效。195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修订。)


  本组织法的签字国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宣告下列各项原则为各国人民幸福、和睦与安全的基础。
  健康是身体、精神与社会的全部的美满状态,不仅是免病或残弱。
  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
  全世界人民的健康为谋求和平与安全的基础是有赖于个人的与国家的充分合作。
  任何国家在增进和维护健康方面的成就都是对全人类有价值的。
  各国在增进健康及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方面的不平衡发展是一种共同的危害。
  儿童的健全发育是为基本重要;在不断变化的总环境中具有融洽生活的能力,是这种发育所不可缺少的。
  在全世界人民中推广医学、心理学及其有关知识,对于充分获得健康是必要的。
  群众的正确意见与积极合作对于增进人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对人民健康负有一定的责任,唯有采取充分的卫生
  各签字国接受上述原则,并为达成相互间及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以增进和维护各国人民的健康起见,同意本组织法,并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作为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世界卫生组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的目的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 任务

  第二条 为达到其目的,本组织的任务应为:
  1.担任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主权。
  2.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各国政府卫生行政主管,各学术或职业团体、及其所认为适当的其他组织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关系。
  3.根据申请,协助各国政府加强卫生业务。
  4.根据各国政府申请,或愿予接受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技术援助,并在紧急情况下给予必要的救济。
  5.根据联合国申请,对特殊组合,例如联合国托管区人民,提供或协助提供卫生业务与设备。
  6.在需要时,设置并维持行政与技术业务,包括流行病学及统计业务。
  7.促成并推进消灭流行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的工作。
  8.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构合作,加强防止意外创伤事故。
  9.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构合作,促成增进营养、住宅建设、环境卫生、文娱、经济或工作的条件、以及其他环境方面的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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