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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
 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方,
  申明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时,受影响或受威胁地区的人类是受关注的中心,
  意识到国际社会,包括各国和各国际组织,迫切关注荒漠化和干旱的有害影响,
  了解到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合计占地球陆地面积的很大一部分,而且是地球上很大一部分人口的居住地和生计来源,
  承认荒漠化和干旱是全球范围问题,影响到世界所有区域,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
  注意到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高度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并注意到这些现象在非洲造成了特别悲惨的后果,
  还注意到荒漠化的成因是各种自然、生物、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复杂相互作用,
  考虑到贸易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有关方面对受影响国家充分防治荒漠化的能力造成的影响,
  意识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消灭贫困是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优先任务,对可持续能力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铭记荒漠化和干旱经由与贫困、健康和营养不良、缺乏粮食保障、以及由移民、流离失所者和人口动态所引起的重大社会问题的相互关系而影响到可持续发展,
  赞赏以往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特别是在实施一九七七年联合国荒漠化问题会议制定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行动计划》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经验的重大意义,
  认识到尽管过去已作出了努力,但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的进展未达预期效果,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所有各级推行新的更有效的方法,
  确认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特别是《二十一世纪议程》及其第12章的正确性和适切性,它们为防治荒漠化奠定了基础,
  为此重申发达国家在《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3章第13段的承诺,
  回顾大会第47/188号决议,尤其是其中给予非洲的优先地位,并回顾有关荒漠化和干旱的所有其他联合国决议、决定和方案,以及非洲国家和其他区域国家的有关宣言,
  重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原则2申明,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承认各国政府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方面的进展取决于行动方案在受影响地区的当地实施工作,
  还承认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承认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这类国家提供有效手段十分重要,即除其他手段外,实质性资金资源,包括新的和额外资金和获得技术的机会,否则它们难以充分履行根据本《公约》所作的承诺,
  关注荒漠化和干旱对亚洲中部受影响国家和外高加索所造成的影响,
  强调许多受荒漠化和/或干旱影响区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妇女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所有各级确保男女充分参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案的重要性,
  强调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要群体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案中的特殊作用,
  铭记荒漠化与国际和国家社会面临的其他全球范围环境问题之间的关系,
  还铭记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其他有关环境公约的目标,
  相信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战略只有基于完善可靠的系统观测和严密精确的科学知识并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最为有效,
  确认迫切需要提高国际合作效力并改善协调,以便推动国家计划和优先事项的执行,
  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采取适当行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导言

  第1条 用语
  为本《公约》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土地综合开发的部分活动,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减少土地退化;
  (二)恢复部分退化的土地;及
  (三)垦复已荒漠化的土地;
  (c)“干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于正常记录水平时发生的自然现象,引起严重水文失衡,对土地资源生产系统造成有害影响;
  (d)“缓解干旱影响”是指与预测干旱有关并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减轻社会和自然系统易受干旱影响的活动;
  (e)“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
  (一)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
  (二)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及
  (三)自然植被长期丧失;
  (g)“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h)“受影响地区”是指受荒漠化影响或威胁的干旱、半干旱和/或亚湿润干旱地区;
  (i)“受影响国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为受影响地区的国家;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区域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对本《公约》所涉事项拥有管辖权并按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k)“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2条 目标
  1.本《公约》的目标是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为此要在所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辅之以在符合《二十一世纪议程》的综合办法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安排,以期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2.实现这项目标将包括一项长期的综合战略,同时在受影响地区重点提高土地生产力,恢复、保护并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资源,从而改善特别是社区一级的生活条件。
  第3条 原则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本《公约》各项规定,缔约方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为指导:
  (a)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并在较高各级为便利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行动创造一种扶持环境;
  (b)缔约方应当本着国际团结和伙伴关系的精神,改善分区域、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和协调,并更好地将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资源集中用于需要的地方;
  (c)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地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及
  (d)缔约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处境。

第二部分 总则

  第4条 一般义务
  1.缔约方应通过现有的或预期的双边和多边安排,或酌情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单独或共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强调需要在所有各级协调努力,制订连贯一致的长期战略。
  2.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缔约方应:
  (a)采取综合办法,处理荒漠化和干旱过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会经济因素;
  (b)在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内适当注意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市场安排和债务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创立扶持性国际经济环境;
  (c)把消灭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
  (d)促进受影响缔约方之间在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养护领域的合作;
  (e)加强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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