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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第八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28条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本组织应充分利用商品共同基金的设施。

第九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29条 统计、研究和资料
  1.理事会应与有关的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密切关系,以帮助确保获得有关热带木材贸易以及关于非热带木材的有关资料和关于产材森林经营的近期可靠数据和资料。在认为本协定实施所必要时,本组织应与此类组织合作,汇编、整理并在相关时出版关于木材的生产、供应、贸易、储存、消费和市场价格、森林资源的范围和产材森林经营的统计资料。
  2.成员国应在尽最大可能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向理事会提供关于木材、其贸易和旨在实现永续经营产材森林的活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以及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理事会应就按照本款提供的资料的类别和提交资料的格式作出决定。
  3.理事会应作出安排就国际木材市场的趋势和短期及长期问题以及实现永续经营产材森林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一切有关的研究。
  第30条 年度报告和审查
  1.理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6个月内发表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和它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
  2.理事会应每年审查和评价:
  (a)国际木材状况;
  (b)被认为与实现本协定之目标有关的其他因素、问题和动态。
  3.审查应根据下列资料进行:
  (a)成员提供的关于木材的全国产量、贸易、供应、储存、消费和价格的资料;
  (b)成员按理事会要求提供的其他统计数据和专项指标;
  (c)成员提供的关于实现永续经营其产材森林方面的进展的资料;
  (d)理事会可能直接获得的,或通过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其他有关资料。
  4.理事会应促进成员国之间就下列各项交换意见:
  (a)成员国永续经营产材森林的现况及有关事项;
  (b)与本组织规定的目标、标准和方针有关的资源流动和需要。
  5.理事会应根据请求努力加强成员国、包括发展中成员国的技术能力以获得充分交流资料所必需的数据,包括向成员国提供培训和设施所需的资源。
  6.审查结果应列入理事会的议事报告。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31条 申诉和争议
  对于一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提出的申诉,以及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问题的裁决系最后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32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应尽最大努力,相互合作,促进本协定目标的实现,避免采取违反这些目标的任何行动。
  2.各成员承诺接受并执行理事会根据本协定的条款作出的决定,并应避免实施具有限制或违反这些决定的作用的措施。
  第33条 义务的解除
  1.凡由于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的情况而有必要时,如果理事会对一成员关于无法履行本协定中某项义务所作的解释感到满意,可以经特别表决解除该成员的此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解除一成员的义务时,应明确说明解除该成员此项义务的条件、解除期限和解除义务的理由。
  第34条 差别措施、补救措施和特别措施
  1.因按照本协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而蒙受损失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得要求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措施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3段和第4段考虑采取适当措施。
  2.凡属联合国规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类别的成员,得要求理事会按照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4段和《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的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6和57段采取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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