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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第27条 委员会的职能
  1.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委员会应:
  (a)经常审查本组织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供应情况和质量;
  (b)分析理事会确定的用于监测国际木材贸易的统计数据和特定指标;
  (c)根据以上(b)项所述的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与无记录的贸易有关的资料,经常审查国际木材市场、其当前情况和短期前景;
  (d)就是否需要适当地研究热带木材,其中包括价格、市场弹性、市场替代、新产品的销售和国际热带木材市场的长期前景和研究的性质,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和审理理事会委托进行的任何研究;
  (e)进行理事会分配给它的与木材的经济、技术和统计方面有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f)协助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技术合作,以改进其有关的统计服务。
  2.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委员会应:
  (a)除其他外,在下列领域促进成员作为伙伴在开发成员国的森林活动方面的合作:
  (一)更新造林;
  (二)林地恢复;
  (三)森林经营;
  (b)鼓励在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领域中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
  (c)监督这一领域中正在进行的活动,并在有关组织的合作下查明和审理其中的问题以及可能加以解决的办法;
  (d)定期审查工业用热带木材国际贸易方面的未来需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和审议在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领域中能够采取的恰当方法和措施;
  (e)在有关组织协助下,促进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领域的知识转让;
  (f)使在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领域进行的这些合作活动同粮农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各区域银行以及其它有关组织在其他方面所进行的有关活动保持协调一致。
  3.林业委员会应:
  (a)促进各成员国作为伙伴在开发生产成员国加工活动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下列领域:
  (一)通过技术转让开发产品;
  (二)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
  (三)热带木材名称的标准化;
  (四)统一加工产品的规格;
  (五)鼓励投资和合资经营;和
  (六)销售,其中包括推销较少为人了解和利用的品种;
  (b)促进资料交换,以便促进有利于所有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国从事进一步和深度加工所涉及的结构改革;
  (c)监督这一领域中正在进行的活动,并在有关组织的合作下查明和审议其中的问题以及可能加以解决的办法;
  (d)鼓励扩大技术合作促进有利于生产成员国的热带木材加工。
  4.为了平衡地促进本组织的政策和项目工作,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委员会、更新造林和森林经营委员会、林业委员会都应:
  (a)负责确保有效地评估、监测和评价项目前活动和项目;
  (b)就项目前活动和项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c)贯彻项目前活动和项目的执行,并为所有成员的利益尽可能广泛地收集和传播项目的成果;
  (d)制定并向理事会提出政策想法;
  (e)经常审查项目和政策工作的结果,并就本组织今后的方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f)经常审查国际热带木材组织行动计划中所载的方案拟订和项目工作的战略、标准和优先领域,并向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g)考虑到需要加强成员国的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h)执行理事会分配给它们的与本协定目标有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5.研究和发展应是本条第1、2和3款所述各委员会的共同职能。
  6.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应:
  (a)就核准本组织的行政概算和本组织的管理业务进行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b)审查本组织的资产以确保审慎的资产管理并确保本组织有足够的储备来进行其工作;
  (c)就本组织年度工作方案所涉的预算问题和为获得其执行所需的资源可能采取的行动进行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d)向理事会推荐独立的审计人并审查独立的审计报表;
  (e)向理事会建议它认为可能需要对议事规则或财务细则作出的任何修改;
  (f)审查本组织的收入和秘书处工作可能受其限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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