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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5.技术秘书处应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80天建立并维持一个数据库,其中存有可方便获得的关于各种化学武器防备手段的资料以及各缔约国可能提供的此种资料,以供任何提出请求的缔约国使用。
  技术秘书处还应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经一缔约国请求,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协助该缔约国确定如何执行其发展和改进化学武器防备能力的方案。
  6.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害缔约国请求和提供双边援助并与其他缔约国就紧急获得援助缔结个别协定的权利。
  7.每一缔约国承诺通过本组织提供援助,并为此目的而自行决定采取下列各项措施中的一项或一项以措施:
  (a)为大会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建立的自愿援助基金提供捐款;
  (b)与本组织缔结关于根据要求提供援助的协定,并尽可能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80天缔结此种协定;
  (c)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180天宣布它可为响应本组织的呼吁而提供何种援助。但是,一缔约国日后若不能提供其所宣布的援助,则仍有义务按照本款提供援助。
  8.每一缔约国有权请求并根据第9、第10和第11款规定的程序得到援助和对使用或威胁使用化学武器的防备,如果它认为:
  (a)已经对其使用了化学武器;
  (b)已经作为一种作战方法对其使用了控暴剂;或
  (c)它面临任何国家进行本公约第一条禁止缔约国进行的行动或活动的威胁。
  9.应将此一请求连同作为根据的有关资料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立即将此一请求转交执行理事会和所有缔约国。总干事应将请求即时送交已根据第7款(b)和(c)项表示愿意至迟于收到请求后12小时在使用化学武器或使用控暴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情况下向有关缔约国提供紧急援助或在严重威胁使用化学武器或严重威胁使用控暴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情况下向有关缔约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各缔约国。总干事应至迟于收到请求后24小时开始进行调查,以便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提供基础。总干事应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然后向执行理事会提出报告。如果完成调查需要更多的时间,应在同一时限内提出一份临时报告。进行调查所需要的额外时间不应超过72小时。但此一时间可逐次延长,每次不应超过72小时。每次延长期结束时,应向执行理事会提出报告。调查应视情况并根据请求和请求所附资料确立与请求有关的事实以及所需补充性援助和防护的类型和范围。
  10.执行理事会应至迟于收到调查报告后24小时举行会议审议有关情况,并应在随后24小时内就是否指示技术秘书处提供补充性援助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技术秘书处应立即将调查报告和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转交所有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如果执行理事会如此决定,总干事应立即提供援助。为此目的,总干事可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其他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提供援助。
  11.如果从正在进行的调查或从其他可靠来源得到的资料充分证明有人因化学武器的使用而受害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则总干事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并应采取紧急援助措施,使用大会供总干事用于应急的资源。总干事应将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随时告知执行理事会。
  第十一条 经济和技术发展
  1.执行本公约各条款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以及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生产、加工或使用化学品方面的科学和技术资料以及化学品和设备的国际交流。
  2.在不违反本公约条款和不妨害国际法的原则和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各缔约国应:
  (a)有权单独或集团用化学品从事研究以及发展、生产、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品;
  (b)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的与化学的发展和应用有关的化学品、设备及科学和技术资料的尽可能充分的交流;
  (c)相互间不保留任何违反在本公约下承担的义务而且会限制或妨碍为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进行贸易以及发展和增进化学领域科学技术知识的限制,包括不保留任何国际协定中规定的此种限制;
  (d)不利用本公约作为理由来实行任何并非本公约所规定或准许的措施,也不利用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以图实现某种与本公约不相符合的目的;
  (e)承诺审查其本国在化学品贸易领域的现行规章,使
  其符合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第十二条 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
  1.大会应采取第2、第3和第4款规定的必要措施,以确保本公约得到遵守,并纠正和补救与本公约条款相违背的任何情况。大会在审议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时,应考虑到执行理事会就有关问题提交的所有资料和建议。
  2.如果执行理事会要求一缔约国采取措施纠正某一引起遵约方面问题的情况,并如果该缔约国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请求,大会除其他外,经执行理事会建议,可限制或中止该缔约国在本公约下的权利和特权,直到其采取必要行动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为止。
  3.如果本公约、尤其是第一条所禁止的活动可能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造成严重损害,大会可建议缔约采取符合国际法的集体措施。
  4.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大会可提请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注意该问题,包括有关资料和结论。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在1925年6月17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和1972年4月10日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或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下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1.可能发生的有关公约的适用或解释的争端应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加以解决。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或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与本组织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有关各当事方应共同商议,通过谈判或有关各当事方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包括提交公约的适当机构处理以及经有关各当事方同意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交国际法院审理,以及速解决此一争端。有关各缔约国应将采取的行动随时告知执行理事会。
  3.执行理事会可采取一切它认为适当的手段促成争端的解决,包括进行斡旋、促请争端的有关各缔约国开始进行其选择的解决程序以及为任何议定的程序建议一个时限。
  4.大会应审议与缔约国提出的或执行理事会提请其注意的争端有关的问题。大会若认为有必要,应按照第八条第21款(f)项的规定设立或委托机构来进行与解决该争端有关的工作。
  5.大会和执行理事会经联合国大会授权,分别有权请国际法院就本组织活动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本组织应按照第八条第34款(a)项的规定为此目的同联合国缔结一项规定。
  6.本条不妨害第九条,也不妨害关于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修正
  1.任何缔约国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任何缔约国还可对本公约各附件提出第4款所指的修正改案。修正案适用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第4款所指的修改案应适用第5款规定的程序。
  2.修正案的案文应提交总干事,由其分送所有缔约国和保存人。修正案只应在修约会议上审议。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至迟于分送修正案后30天通知总干事它们赞成进一步审议该修正案,即应召开此一修约会议。修约会议应紧接大会常会之后举行,除非提出请求的缔约国请求提早举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在分送修正案后不到60天举行修约会议。
  3.修正案应自以下(b)项提到的所有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第3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a)如果修约会议以过半数缔约赞成、没有任何缔约国反对而通过该修正案;并
  (b)经在修约会议上投赞成票的所有缔约国批准或接受。
  4.为确保本公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附件的规定应可按照第5款加以修改,但建议的修改须只与行政性或技术性事项有关。对关于化学品的附件的所有修改,应按照第5款进行。保密附件A节和C节、核查附件第十部分以及核查附件第一部分中只与质疑性视察有关的定义不得按第5款加以修改。
  5.第4款所指的拟议的修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修改案的案文应连同必要资料提交总干事。任何缔约国和总干事均可为修改案的评估提供进一步资料。总干事应立即将任何此种修改案和资料送交所有缔约国、执行理事会和保存人;
  (b)至迟于收到修改案后60天,总干事应对修改案进行评估,以判定修改案对本公约条款及其执行可能造成的所有影响,并应将任何此种资料送交所有缔约国和执行理事会;
  (c)执行理事会应根据它所掌握的所有资料审查该修改案,包括审查该修改案是否符合第4款的规定。至迟于收到修改案后90天,执行理事会应将其附有适当说明的建议告知所有缔约国,供各缔约国考虑。各缔约国应在10天内表示收到建议;
  (d)如果执行理事会建议所有缔约国通过该修改案,则在收到建议后90天内,若没有任何缔约国反对该修改案,该修改案应视为被核准。如果执行理事会建议驳回该修改案,则在收到建议后90天内,若没有任何缔约国反对驳回,该修改案应视为被驳回;
  (e)如果执行理事会的建议不符合(d)项中规定的接受条件,大会应在其下一届会议上将该修改案包括该修改案是否符合第4款规定的问题作为实质性问题作出决定;
  (f)总干事应将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告知所有缔约国和保存人;
  (g)按照本程序核准的修改应自总干事告知核准之日后第180天起对所有缔约国生效,除非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大会决定另一时限。
  第十六条 期限和退出
  1.本公约就无限期有效。
  2.每一缔约国在行使其国家主权时若断定与本公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本国的最高利益,应有权退出本公约。退出应提前90天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执行理事会、保存人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此种通知书中应对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加以说明。
  3.一缔约国退出本公约不应在任何意义上影响各国继续履行其在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特别是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下所承担义务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附件的地位
  各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提到本公约也就包括提到其附件。
  第十八条 签署
  本公约应在其生效前开放共所有国家签署。
  第十九条 批准
  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
  第二十条 加入
  未在本公约生效前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65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后第180天起生效,但无论如何不得早于本公约开放供签署后2年生效。
  2.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各条款作出保留。不得对本公约各附件作出不符合本公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
  第二十三条 保存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存人,除其他外,他应:
  (a)将本公约的每一签署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和公约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书的收悉情况即时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b)将经过正式核证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并
  (c)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为本公约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为此,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订于巴黎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目录
  A.关于化学品附表的则
  B.化学品附表
  A.关于化学品附表的准则

               关于附表1的准则

  1.在考虑某一有毒化学品或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1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该化学品已作为第二条中定义的化学武器而发展、生产、储存或使用;
  (b)否则,该化学品由于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条件而极有可能用于本公约禁止的活动,从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极大的危险:
  (1)其化学结构与附表1所列其他有毒化学品十分相近,因而具有或可望具有类似的特性;
  (2)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
  (3)可在附表1所列某一有毒化学品的生产的最后一个技术阶段用作前体,而无论此一阶段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进行;
  (c)该化学品对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用处很小或毫无用处。

                关于附表2的准则

  2.在考虑未列入附表1的某一有毒化学品或附表1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2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b)它可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最后形成阶段作为前体用于一种化学反应;
  (c)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d)未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

              关于附表3的准则

  3.在考虑未列入其他附表的某一有毒化学品或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3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已作为化学武器而生产、储存或作用;
  (b)否则,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
  (c)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B部分所列一种或一种以上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危险;
  (d)可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
  B.化学品附表
  以下各附表载列了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为了执行本公约,这些附表列明了须按照核查附件的规定适用核查措施的化学品。根据第二条第1款(a)项,这些附表不构成化学武器的定义。
  (任何时候如果提到二烷基化学品族类,而且随后在括号内列明各种烷基,则通过括号内所列烷基的所有可能的组合而得到的所有可能的化学品,只要未明文规定属于例外,均视为列于有关的附表中。附表2的A部分中标有“*”的化学品,须受到核晒附件第七部分中规定的特别的宣布和核查阈值的限制。)

附表1



  A.有毒化学品: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
    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哪酯  (96—64—0)
  (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氖膦酸烷(少于或等
    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
  (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
    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
    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
            (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
  (5)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
  (6)氮芥气
  NH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
  (7)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蓖麻毒素 (9009—86—3)
  B.前体:
  (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磷酰二氟 (676—99—3)
  (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
  (12)氯索曼:甲基氯膦酸频哪酯 (7040—57—5)

附表2



  A.有毒化学品:
  (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在—S—2—二乙氨基
        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78—53—5)
  (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
        —1—丙烯  (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
  B.前体:
  (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附表1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
  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
  苯基乙酯 (944—22—9)
  (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三氯化砷 (7784—34—1)
  (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 (76—93—7)
  (9)奎宁环—3—醇 (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
  氯及相应质子化盐
  (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
  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
  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0—37—8)
  (12)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
  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 (111—48—8)
  (14)频哪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464—07—3)
  附表3
  A.有毒化学品:
  (1)光气:硫酰二氯    (75—44—5)
  (2)氯化氰        (506—77—4)
  (3)氰化氢        (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前体:
  (5)磷酰氯        (10025—87—3)
  (6)三氯化磷       (7719—12—2)
  (7)五氯化磷       (10026—13—8)
  (8)亚磷酸三甲酯     (121—45—9)
  (9)亚磷酸三乙酯     (122—52—1)
  (10)亚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亚磷酸二乙酯    (762—04—9)
  (12)一氯化硫      (10025—67—9)
  (13)二氯化硫      (10545—99—0)
  (14)亚硫酰氯      (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    (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    (105—59—9)
  (17)三乙醇胺      (102—71—6)

        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目录
  第一部分: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核查规则
    A.视察员和视察助理的指派
    B.特权和豁免
    C.常规安排
       入境点
       关于使用非定班飞机的安排
       行政安排
       核准的设备
    D.视察前的活动
       通知
       进入被视察缔约国或所在国领土和转往
        视察现场
       视察前情况介绍
    E.视察的进行
       一般规则
       安全
       通讯
       视察组和被视察缔约国的权利
       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分析
       视察期的延长
       情况汇报
    F.离境
    G.报告
    H.一般规定的适用
  第三部分:根据第四和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第3款进行核查的一般规定
    A.初始视察和设施协定
    B.常规安排
    C.视察前的活动
  第四(A)部分:根据第四条销毁化学武器和进行核查
    A.宣布
       化学武器
       根据第三条第1款(a)项(3)目宣布
       化学武器
       宣布过去的转让和接受
       提交销毁化学武器的总计划
    B.封闭储存设施的措施与储存设施的准备措施
    C.销毁
       销毁化学武器的原则和方法
       销毁顺序
       中期销毁期限的修改
       完成销毁的最后期限的延长
       详细的年度销毁计划
       关于销毁的年度报告
    D.核查
       通过现场视察对化学武器宣布的核查
       对储存设施的系统核查
       视察和访问
       对化学武器的销毁的系统核查
       位于化学武器销毁设施的化学武器
        储存设施
       在化学武器销毁设施采取的系统现场
        核查措施
  第四(B)部分:老化学武器和遗留的化学武器
    A.总则
    B.关于老化学武器的制度
    C.关于遗留的化学武器的制度
  第五部分:根据第五条销毁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和进行核查
    A.宣布
       宣布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根据第三条第1款(C)项(3)目宣布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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