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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第三十五条 免除义务
  1.凡因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时,理事会在接受某一成员说明为什么不能履行本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的理由后,有必要得以特别表决免除该成员的该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免除某一成员的某项义务时,应明确说明免除该成员该项目义务的条件和期限,以及准予免除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差别和补救措施
  1.因根据本协定采取的措施而使其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可要求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考虑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IV)号决议第三节第3段和第4段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
  2.理事会应在不损害其他出口成员利益的情况下,在一切活动方面对一个特殊的最不发达出口成员的需要给予特别照顾。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签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在联合国总部对应邀参加1989年联合国黄麻和黄麻制品会议的各国政府开放签字。
  2.本条第1款提到的任何政府:
  (a)可在签署本协定时,声明一经签字,即表示同意受本协定的约束;
  (b)可在签署本协定后,通过向保管人交存相应文书,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
  第三十八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三十九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1.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的签字政府,或理事会已为它规定加入条件、但尚未能交存文书的政府,可随时通知保管人,表示它将在本协定根据第四十条生效时,或如果本协定已经生效,在某一指定的日期,暂适用本协定。在通知暂时适用时,每一个政府应声明它是出口成员还是进口成员。
  2.某一国政府如根据本条第1款发生通知,表示它将在本协定生效时,或如果本协定已经生效,在某一指定的日期,开始适用本协定,那么,它应从那时起成为本组织的暂时成员、直至它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并成为正式成员时为止。
  第四十条 生效
  1.本协定应于1991年1月1日或其后任何一日正式生效,如果届时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净出口额至少85%的三国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净进口额至少65%的20国政府已依照第三十七条第2款(a)项签署本协定,或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
  2.本协定应于1991年1月1日或在其后任何一日暂时生效,如果届时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净出口额至少85%的三国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净进口额至少65%的20国政府已依照第三十七条第2(a)款签署本协定,或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或已根据第三十九条通知保管人它们将暂时适用本协定。
  3.如果到1991年1月1日尚未达到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生效条件,联合国秘书长应邀请已依照第三十七条第2(a)款签署本协定,或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已通知保管人它们将暂适用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尽早召开会议,以决定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它们之间暂时或确定生效。当本规定根据本款暂时生效时,决定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它们之间暂时生效的各国政府,应为暂成员。这些政府可召开会议,审议形势,决定本协定是否应在它们之间确定生效,或者继续暂时有效,或者终止生效。
  4.对于本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本协定应于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对该政府生效。
  5.执行主任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早召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
  第四十一条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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