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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2.当一成员援用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就本条第1款而言,该成员应被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3.理事会的一切决定和建议必须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口成员过半数和进口成员过半数出席,而且出席成员拥有的表决票数总和至少应为其所属成员类别表决票总数的2/3。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第2日均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第3日及其后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口成员过半数和进口成员过半数出席,而且出席成员拥有的表决票数总和为其所属成员类别表决票总数的过半数。
  3.按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授权他人代表者应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
  1.理事会应作出一切适当安排,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及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贸发会议与关贸总协定合设的国际贸易中心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适当的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或合作。
  2.本组织应尽最大可能利用本条第1款提及的机构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以避免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工作上发生重迭,并加强其活动的互补性和效率。
  3.鉴于贸发会议在国际商品贸易领域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理事会应酌情将其活动和工作计划向贸发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准许观察员参加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国或第十四条所指的任何与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贸易或黄麻工业有关的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方式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的任用条件应根据理事会议事规则确定。
  3.执行主任是本组织的行政首长,他遵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实施对理事会负责。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制订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以特别表决方式决定执行主任可聘用的行政人员、专业人员和一般事务人员的人数。员额的任何变动均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方式决定。工作人员对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在黄麻工业、贸易或有关的商务活动方面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6.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得征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其作为主要是以理事会负责的国际公务员地位的行动。各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的纯国际性质,不得企图影响他们执行其职责。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特别是具有订立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能力。
  2.本组织根据与东道国的政府(即孟加拉国政府,本组织的总部目前设在该国)达成的《总部协定》继续开展工作。与东道国政府达成的《总部协定》涉及本组织及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和各成员代表团为履行其职责而在情理上需要的地位、特权及豁免等事项。
  3.若本组织总部迁移到本组织另一成员国家,本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4.在本条第3款提到的总部协定签订之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课税。
  5.本组织可同一个或多个国家签订关于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6.总部协定同本协定分别存在。它在下述情况下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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