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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4)改善生天然胶的加工、销售和分销的方法。
  (b)发展天然胶的最终用途。为此目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应从事适当的经济和技术分析、以便制订可导致天然胶增多新用途的方案和项目。
  2.理事会应审议这些措施和方法所涉的经费问题,并视情况设法推动和便利由国际金融机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账户等来源,提供足够的资金。
  3.理事会可接受任何自愿捐款,以支助为执行本条的核定项目。对资金捐款的管理,应依照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制订的规则来进行。
  4.理事会可视情况向成员、国际机构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推动执行本条所述的具体措施。
  5.其他措施委员会应定期审查理事会决定推动和建议的那些措施的进展情况,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国内政策的协商

  第44条 协商
  理事会应在任何成员提出要求时,就直接影响供应或需求的政府天然胶政策,进行协商。理事会可将其建议提交成员审议。

第十二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45条 统计和资料
  1.理事会应收集和整理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关于天然胶及有关领域的统计资料,必要时予以发表。
  2.成员应迅速并尽最大可能向理事会提供按特定品种和等级编列的、有关天然胶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现有数据。
  3.理事会也可要求成员提供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其他现有资料,包括有关领域的资料。
  4.成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在符合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以对成员最适当的方式,尽最大可能提供所有上述统计和资料。
  5.理事会应同包括国际橡胶研究小组在内的适当国际组织以及各商品交易所建立密切关系,以确保取得有关天然胶生产、消费、储存、国际贸易、价格以及影响天然胶供求的其他因素的最新可靠数据。
  6.理事会应努力保证所发表的资料不损害生产、加工或销售天然胶或有关产品的人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第46条 年度评价、估计和研究
  1.理事会应根据成员提供的资料和来自所有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的资料,编制关于世界天然胶情况和有关领域的年度评价。
  2.理事会还应至少每半年在可能范围内估计一次其后六个月内天然胶特定品种和等级的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数量。理事会应将估计通知成员。
  3.理事会应进行或作出适当安排进行关于天然胶生产、消费、贸易、销售和价格的趋势以及关于世界天然胶经济的短期和长期问题的研究。
  第47条 年度审查
  理事会应每年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其精神和促进其宗旨。然后可就改进本协定运转的方式和方法向成员国提出建议。

第十三章 杂项规定

  第48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成员应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作出最大努力,互相合作,促进本协定宗旨的实现,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本协定宗旨的行动。
  2.成员特别应设法改善天然胶经济的条件,鼓励生产和使用天然胶,以便促进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有利的天然胶经济的增长和现代化。
  3.成员应承认理事会根据本协定所作的一切决定均具有约束力,不执行可能限制或违反这些决定的措施。
  4.成员执行本协定所引起的对本组织或第三方的责任,应限于根据并按照本协定第七章和第八章为行政预算和缓冲储存的筹资缴付分摊额之义务以及理事会依第41条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之范围。
  第49条 贸易障碍
  1.理事会应根据第46条所述关于世界天然胶情况的年度评价,查明扩大天然胶生胶、半成品或改进品的贸易的任何障碍。
  2.为了促进本条的目的,理事会可向成员提出建议,在适当的国际论坛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使逐步排除并在可能时根除这种障碍。理事会应定期审查这些建议的结果。
  第50条 天然胶的运输和市场结构
  理事会应鼓励和帮助推行合理、公平的运费率,改善运输体制,以便正常供应市场,节省销售产品的费用。
  第51条 差别和补救措施
  其利益因根据本协定采取的措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申请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考虑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IV)号决议第三节第3和第4段的规定,采取这类适当的措施。
  第52条 免除义务
  1.凡遇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的情况时,理事会若接受某一成员说明为什么不能履行本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的理由,可以特别表决免除该成员的该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免除某一成员的某项义务时,应明确说明免除该成员该项义务的条件和期限,以及准予免除的理由。
  第53条 公平的劳工标准
  成员宣布,它们将努力维持劳工标准,以期提高各自的天然胶部门的工人生活水平。
  第54条 环境方面
  成员应努力按照1992年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对环境方面给予适当注意。

第十四章 申诉和争议

  第55条 申诉
  1.关于某一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申诉,均应在提出申诉的成员的请求下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然后对申诉作出裁决。
  2.理事会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裁决,均应明确指出其未履行义务的性质。
  3.无论是否有人提出申诉,若理事会认为某一成员违反了本协定,可在不妨碍本协定其他条款具体规定的其他措施的情况,以特别表决:
  (a)中止该成员在理事会中的表决权,若理事会认为必要,中止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在理事会或在根据第18条设立的任一委员会中担任职务以及加入为这些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直至该成员履行其义务时为止;或
  (b)若该项违反行为重大地危害本协定的实施,则根据第65条采取行动。
  第56条 争议
  1.任何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议,若未能在有关成员之间解决,应在任一争议当事方成员的请求下,提交理事会裁决。
  2.若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将争议提交理事会,拥有全部表决票数至少三分之一的多数成员可要求理事会,在讨论后就争议各点征求根据本条第3款组成的咨询小组的意见,然后再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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