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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3.进口成员的表决票应在它们之间分配或按尽可能接近于表决票分配前第四个日历年算起的三个日历年期间各该成员的天然胶平均净进口额的比例分配,但每一进口成员均应得到一票,即便其净进口额不足分得一票的比例。
  4.就本条第2、第3款和第27条关于进口成员分摊额的第2、第3款以及第38条而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制订一个出口成员净出口额表和一个进口成员净进口额表,并应按本条规定每年加以修订。
  5.表决票的分配应以整数计算。
  6.理事会应在本协定生效后第一届会议上分配该年的表决票数,这项分配在下一年的第一届常会之前有效,但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后理事会应在每一年度的第一届常会开始时分配该年度的票数。这项分配在下一年度第一届常会之前仍应有效,但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7.凡遇本组织成员有所更动,或任何成员的表决权按本协定任一规定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本条规定重新分配受影响的成员类别的表决票数。
  8.若有成员根据第65条被除名,或有成员根据第64或第63条退出,使任一类剩余成员的总贸易额低于80%,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决定本协定的条件、规定和前途,其中包括需要维持有效的缓冲储存经营而不造成剩余成员过重的资金负担等事项。
  第15条 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出它在理事会拥有的票数,但不得将其表决票数分开投票。
  2.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后,任何出口成员均可授权任何其他出口成员,任何进口成员亦可授权任何其他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一届或一次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行其表决权。
  3.一成员经另一成员授权代投后者表决票数时,应依授权者的意愿投票。
  4.成员弃权时应视为没有参加投票。成员出席会议但没有投票的,应视为弃权。
  第16条 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的出席,而且这些成员应至少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第二日均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三日和以后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的出席,而且这些成员应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多数。
  3.按第15条第2款规定授权他人代表者,视为出席会议。
  第17条 决定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和所有建议均应以简单分配多数表决作出。
  2.当一成员援引第15条的规定而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18条 委员会的设立
  1.《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所设立的下列委员会应继续存在:
  (a)行政委员会;
  (b)缓冲储存经营委员会;
  (c)统计委员会;
  (d)其他措施委员会。
  理事会经特别表决还可设立其他委员会。
  2.每一委员会应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每一委员会的成员和职权范围。
  第19条 专家组
  1.理事会可设立专家组,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的橡胶工业界和贸易界专家组成。
  2.上述专家组宜向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提供意见和协助,特别是在缓冲储存的经营问题和第43条所述的其他措施方面。
  3.上述专家组的成员、职责和行政安排宜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20条 特权与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地位,尤其具有在不妨碍第48条第4款之规定的情形下订立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其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专家、各成员代表团的地位、特权与豁免应继续受东道国政府与本组织在1987年6月10日签订的总部协定的管辖,但可作出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修改。
  3.若本组织总部迁移到另一个国家,该国政府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4.在按照本条第3款签订总部协定之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课税。
  5.本组织也可同一个或多个政府就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6.总部协定应同本协定分别存在。它应在下述情况下宣布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离;或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账户和审计

  第21条 财务账户
  1.为本协定的实施和管理,应设立两个账户:
  (a)缓冲储存账户;
  (b)行政账户。
  2.设立、经营和维持缓冲储存的下列一切收入和开支,应记入缓冲储存账户:根据第27条各成员的分摊额、出售缓冲储存所得、购买储存费用、缓冲储存账户存款利息、与购买和出售佣金、贮藏、运输和装卸、维持和更换、保险有关的费用。但理事会经特别表决可把任何其他由于缓冲储存交易或经营而产生的收入或开支记入缓冲储存账户。
  3.有关实施本协定的一切其他收入和开支,应记入行政账户。这种开支通常应以根据第24条评定的成员分摊额支付。
  4.本组织不负责出席理事会或根据第18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代表团或观察员的费用。
  第22条 付款方式
  向行政账户和缓冲储存账户缴付的款项应是自由流通货币,或可在主要外汇市场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的货币,并应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第23条 审计
  1.每一财政年度,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查其账目。
  2.经独立审查的行政账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尽早送交各成员。经独立审查的缓冲储存账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六十日至终了后四个月届满之日的期间内送交各成员。经审查的行政账户和缓冲储存账户的报表应由理事会在下一届常会上酌情审议批准。其后,经审查的账目和资产负债汇总表应予以公布。

第七章 行政账户

  第24条 行政预算的核定和分摊额的评定
  1.理事会应在本协定生效后的第一届会议上,核定从生效之日起到第一财政年度终了时这一期间的行政预算。此后,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的下半年,核定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理事会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评定每一成员向该预算缴付的分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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