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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1986年8月8日订于苏瓦,1986年12月1日开放签署 本议定书于1988年3月21日即原苏联批准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87年2月10日签署本议定书,1988年10月21日交存批准书,同时声明:签署此议定书不意味改变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原则立场;如其他有核国家和条约缔约国严重违反条约和议定书,改变无核区地位并危及我安全利益,保留重新考虑所承担义务的权利。该议定书于1988年10月21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签署国
  注意到《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条约》)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每个签署国承诺,不对下列各方使用或威胁使用任何核爆炸装置:
  (1)本条约各缔约国;或
  (2)第一号议定书的缔约国对位于南太平洋无核区范围内负有国际责任的任何领土。
  第二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得支持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签署国所采取的任何违反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行为。
  第三条 每个签署国可书面通知议定书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于根据本条约第十一条作出的条约修正案生效和根据本条约第十二条(3)扩大南太平洋无核区而对其按本议定书所承担义务的任何修改。
  第四条 本议定书得向法兰西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开放供签署。
  第五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第六条 本议定书具有永久性质,将无限期有效,但若签署国认为与议定书主题相关的非常事件业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签署国有权行使国家主权退出议定书。该国应在退出前3个月通知保存人,并陈述该国家所认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七条 本议定书应自各国向保存人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订于苏瓦,原文文本仅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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