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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和太平洋发展中心章程

  4.本中心的管理应建立在健全的经济和财政基础上。
  5.本中心的财政和非财政资源的收入、保管和支出应建立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同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关系
  1.本中心应同亚太经社会建立并保持密切的协商、合作和工作关系。
  2.本中心可就这种关系的形式与亚太经社会签订一项协定。
  3.亚太经社会的执行秘书或他的代表应被邀出席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并可发表他认为合适的讲话和提出他认为合适的文件。
  4.每一年,应由理事会,或斟酌情况由管理委员会,就本中心及其方案向亚太经社会年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同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
  本中心可同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建立和保持其所认为适当的关系。
  第十三条 便利、特权的豁免
  本中心应与中心总部所在国马来西亚签署一项总部协定,使本中心,其成员代表、其官员及其顾问在马来西亚执行公务时享有便利、特权和豁免。
  第十四条 退出中心
  1.本中心任何成员向理事会主席和本章程保管人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一份退出通知书即可退出本中心和本章程。
  2.理事会主席收到退出通知书后应通知本中心所有其他成员和本章程保管人联合国秘书长。
  3.退出通知书应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4.要求退出本中心的成员,在其仍属成员期间将继续承担成员的各种义务。
  第十五条 解散中心
  1.理事会得以本中心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解散本中心。
  2.此项决定经本中心三分之二的成员核准,并通知理事会主席后,应由理事会采取必要的步骤,解散中心。这些步骤包括由理事会设立一个委员会向理事会就解散本中心之前如何清算本中心的资产和债务,提供咨询意见。
  3.理事会应在适当的阶段通过一项最后声明,宣布在某个确定的日期本中心应被认为已解散。声明应由理事会主席通知本中心的成员和本章程保管人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六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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