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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的协定

  第十九条 财务规则
  1.公司的每一财政年度是从1月1日起到同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公司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应根据公司开始营业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
  2.公司的帐表、记录应按理事会通过的规程并同外部查帐员商榷后用美元记载。
  3.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管理委员会要将公司的资产进行估价——按市价或按可实现的价值(而用较低的一种为准)估算,提存准备金——为未到期保费和未决赔款,为公司所有其他负债,呆帐和其他意外,为固定资产的贬值等留足准备金。
  第二十条 股息和准备金
  1.公司的头三年的财政年度的业务不付股息,在此期间所实现的所有利润一律转作为法定准备金。
  2.在以后连续的财政年度,每年提纯益的十分之一,转为法定准备金,直到此项准备金等于公司股本的100%,在超过这个限额以后由理事会决定应否继续转存法定准备金。
  3.除提法定准备金以外,理事会在建议分发股息之前,可从年度利润中再提存为应付意外事件所认为合适的这种数额作意外准备金。
  4.发给各成员的股息金额不能超过未扣除法定准备金和意外准备金的纯益额的60%,任何余额都应转入法定准备金。
  5.年度股息应按成员理事会规定的方式付给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成员的退股
  1.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日起五年之后的任何时候退出本协定,从而退出本公司,退出时用书面通知保存者(见后)和总公司。退出应在通知当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生效,但这种通知,公司必须在该年年终以前的不少于五个月时候收到。成员在退出生效以前的任何时候也可用书面通知保存者和总公司取消退出通知。成员退出后也可按本协定关于接收新成员的规定被重新接受作一个新的成员。
  2.前成员在终止成员资格后,应仍对公司的直接义务和意外责任负责,直到终止成员之日以前所订契约的所有业务全部结清时为止。为了达到迅速结算,理事会也可同前成员另订替代办法。如果公司同前成员间发生争议,此项争议应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交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股票的回收
  1.公司回收退出成员的股票,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五节规定,照下述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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