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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的协定

  第七条 需要合格多数的决议案
  1.不管本协定第五条11段的规定如何,要通过以下各项题目的决议案,需有理事会出席成员的2/3多数通过:
  (1)向各成员国建议修改本协定或终止本协定。
  (2)终止公司营业。
  (3)增加核定资本额。
  (4)总经理的任命和终止任用合同。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2.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总的指导方针指示总经理、副总经理如何领导公司事务。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代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及其每一成员均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成员
  1.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或公司其他职员在同公司签订任用合同后,不能同保险和再保业有任何财政利益。
  2.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或公司其他职员在执行其任务时,不能寻找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个人的指示,或除理事会或在本协定任期内代表理事会工作的任何个人以外的授权。他们不能做影响其作为仅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官员的身份的任何行动。每个成员国保证尊重公司职员所负的责任的专门国际性,并对他们完成其职责时,不施加影响。
  第十条 总经理
  1.公司总经理由理事会合格的多数票选举任命。他是在保险、分保业务和公司管理方面有最高的正直无私和有资格的人。他是一个成员国的公民,但不是东道国的公民。总经理的任期为五年,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连任。理事会决定总经理服务的待遇和条件。
  2.总经理,作为公司首席执行人按照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经营业务,他负责执行公司行政的一切职责,包括职员的任命和管理。
  3.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4.总经理可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但无选举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
  1.理事会从总经理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里指定一个副总经理,并决定他的服务任期和条件。副总经理不能同总经理同一国籍。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所指定的本协定下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组织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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