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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第四十条 缓冲储存帐户的清理程序
  1.本协定终止时,缓冲储存经理应按照本条规定,估计清理缓冲储存帐户的资产或将其转移到一项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下的总费用,并留出支付这项费用的金额,存于另一帐户。若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剩的余额不敷这一笔支出,缓冲储存经理应从缓冲储存中卖出足够数量的天然胶,以补足所需的金额。
  2.每一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份额应按下列办法计算:
  (a)缓冲储存的价值为缓冲储存中每一品种/等级天然胶的总数的价值,按本协定终止之日前30个市场交易日期间各品种/等级在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市场的最低市价折算;
  (b)缓冲储存帐户的价值为缓冲储存价值加上缓冲储存帐户在本协定终止之日的现金资产减去根据本条第1款留出的金额;
  (c)每一成员的净现金分摊额为该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缴付的分摊额的总和减去根据第三十八条退还的全部款项;根据第三十七条第3款为拖欠所付的违约利息不应充为缓冲储存的分摊款。
  (d)若缓冲储存帐户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净现金分摊总额,这种盈余应按每一成员在本协定中所占的时间加权净分摊额的比例,由各成员分享。在计算依时间加权的净分摊额份额时应扣除成员的拖欠期间。任何亏损应按每一成员在作为成员期间所拥有表决票平均数的比例由成员分担。在评定每一成员所分担亏损份额时,应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数,而不计及任何成员表决权被中止或因而重行分配表决票的情况。
  (e)每一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的份额为其净现金分摊额减去或加上其应分担或分享的缓冲储存帐户亏损或盈余部分,再减去该成员拖欠的未偿利息。
  3.若本协定即将为一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取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程序,以确保按新协定的规定,将有意加入新协定各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的份额,有效地转移到新协定。不愿加入新协定的任何成员,其所占份额的支付款应:
  (a)在3个月内由缓冲储存帐户中的现款归还,按该成员对缓冲储存帐户的净现金分摊总额所占的百分比计算;
  (b)由处理缓冲储存所得的净收入归还,处理办法或是有条不紊地出售,或是以现时市价转移到新协定下,但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增加本款(a)项规定的付款。
  4.若本协定终止,不为一项订有缓冲储存的新国际天然胶协定所取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程序,以便在第六十六条第6款规定的最大期限内,有条不紊地处理缓冲储存,但要遵守下列限制:
  (a)不得再买进天然胶;
  (b)除了处理缓冲储存的必要开支外,不得使本组织承担任何新的开支。
  5.除非成员按照本条第6款选择领取天然胶,否则缓冲储存帐户剩余的任何现款,应按本条第2款确定的各成员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分给各成员。
  6.每一成员可选择领取它在缓冲储存帐户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天然胶,代替其应得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但要依照理事会制订的程序办理。
  7.理事会应制订适当的程序来调整和支付各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所占的份额。调整时应考虑到:
  (a)本条第2款(a)项规定的天然胶价格同按照缓冲储存处理程序售出的部分或全部缓冲储存的价格之间的任何差别;
  (b)估计清理费用同实际清理费用之间的差别。
  8.理事会应在缓冲储存帐户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后30日内召开会议,以便在其后30日内完成各成员间的最后帐目结算。

第九章 同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同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在商品共同基金开始经营之后,理事会应按照设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协定所规定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的设施。为此,理事会应同共同基金商定彼此可接受的条件和方式,根据这种条件和方式同共同基金签订一项联系协定。

第十章 供应和进入市场的机会以及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供应和进入市场的机会
  1.出口成员应尽最大可能设法施行能保证持续向消费者供应天然胶的政策和计划。
  2.进口成员应尽最大可能设法施行能保证持续进入其天然胶市场的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其他措施
  1.为了达到本协定的目标,理事会应厘订和建议各种适当的措施和技术:
  (a)扩大和改善生产、生产率和销售,促进生产成员天然胶经济的发展,从而增加生产成员的出口收入,同时使供应更为可靠。为了这个目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应进行经济和技术分析,以厘订:
  (1)对进、出口成员双方都有利的天然胶研究与发展方案和项目,包括特定领域中的科学研究;
  (2)提高天然胶工业的生产率的方案和项目;
  (3)提高天然胶的供应质量、使天然胶的质量规格和式样划一的方法;
  (4)改善生天然胶加工、销售和分销的方法;
  (b)发展天然胶的最终用途。为此目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应从事适当的经济和技术分析、以便厘订可导致天然胶增多新用途的方案和项目。
  2.理事会应审议这种措施和技术所涉的经费问题,并视情况设法推动和便利由国际金融机构、成立后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等来源,提供足够的资金。
  3.理事会可视情况向成员、国际机构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推动执行本条所述的具体措施。
  4.其他措施委员会应定期审查理事会决定推动和建议的那些措施的进展情况,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国内政策的协商

  第四十四条 协商
  理事会应在任何成员提出要求时,就直接影响供应或需求的政府天然胶政策,进行协商。理事会可将其建议提交成员审议。

第十二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 统计和资料
  1.理事会应收集和整理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关于天然胶及有关领域的统计资料,必要时予以发表。
  2.成员应迅速并尽最大可能向理事会提供按特定品种和等级编列的、有关天然胶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现有数据。
  3.理事会也可要求成员提供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其他现有资料,包括有关领域的资料。
  4.成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在符合其本国法令的情况下,以对成员最适当的方式,尽最大可能提供所有上述统计和资料。
  5.理事会应同包括国际橡胶研究小组在内的适当国际组织以及各商品交易所建立密切关系,以确保取得有关天然胶生产、消费、储存、国际贸易、价格、以及影响天然胶供求的其他因素的最新可靠数据。
  6.理事会应努力保证所发表的资料不损害生产、加工或销售天然胶或有关产品的厂商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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