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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8.若有成员根据第六十四条被除名,或有成员根据第六十三或第六十二条退出,使任一类剩余成员的总贸易额低于80%,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决定本协定的条件,规定和前途,其中包括需要维持有效的缓冲储存经营而不造成剩余成员过重的资金负担等事项。
  第十五条 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出它在理事会拥有的票数,但不得将其表决票分投两处。
  2.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后,任何出口成员可授权任何其他出口成员,任何进口成员亦可授权任何其他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一届或一次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行其表决权。
  3.一成员经另一成员授权代投后者表决票数时,应依授权者的意愿投票。
  4.成员弃权时应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十六条 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的出席,而且这些成员应至少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2/3。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第2日均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第3日和以后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的出席,而且这些成员应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多数。
  3.按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授权他人代表者,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决定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和所有建议均应以简单分配多数表决作出。
  2.当一成员援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设立
  1.《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所设立的下列委员会应继续存在:
  (a)行政委员会;
  (b)缓冲储存经营委员会;
  (c)统计委员会;
  (d)其他措施委员会。理事会经特别表决还可设立其他委员会。
  2.每一委员会应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每一委员会的成员和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专家组
  1.理事会可设立专家组,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的橡胶工业界和贸易界专家组成。
  2.上述专家组宜向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提供意见和协助,特别是在缓冲储存的经营问题和第四十三条所述的其他措施方面。
  3.上述专家组的成员、职责和行政安排宜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条 特权与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地位,尤其具有在不妨碍第四十八条第4款之规定的情形下订立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下称“东道国政府”)就本组织、其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专家、各成员代表团为履行其职责而在情理上需要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下称“总部协定”)。
  3.在总部协定签订之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课税。
  4.本组织也可同一个或多个政府签订关于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特权与豁免的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5.若本组织总部迁移到另一国家,该国政府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6.总部协定应同本协定分别存在。它应在下述情况下宣布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离;或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帐户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帐户
  1.为本协定的实施和管理,应设立两个帐户:
  (a)缓冲储存帐户;
  (b)行政帐户。
  2.设立、经营和维持缓冲储存的下列一切收入和开支,应记入缓冲储存帐户:根据第二十七条各成员的分摊额、出售缓冲储存所得、购买储存费用、缓冲储存帐户存款利息、与购买和出售佣金、贮藏、运输和装卸、维持和更换、保险有关的费用。但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把任何其他由于缓冲储存交易或经营而产生的收入或开支记入缓冲储存帐户。
  3.有关实施本协定的一切其他收入和开支,应记入行政帐户。这种开支通常应以根据第二十四条评定的成员分摊额支付。
  4.本组织不负责出席理事会或根据第十八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代表团或观察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付款方式
  向行政帐户和缓冲储存帐户缴付的款项应是自由流通货币,或可在主要外汇市场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的货币,并应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
  1.每一财政年度,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查其帐目。
  2.经独立审查的行政帐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4个月内尽早送交各成员。经独立审查的缓冲储存帐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60日至终了后4个月届满之日的期间内送交各成员。经审查的行政帐户和缓冲储存帐户的报表应由理事会在下一届常会上酌情审议批准。其后,经审查的帐目和资产负债汇总表应予以公布。

第七章 行政帐户

  第二十四条 行政预算的核定和分摊额的评定
  1.理事会应在本协定生效后的第一届会议上,核定从生效之日起到第一财政年度终了时这一期间的行政预算。此后,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的下半年,核定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理事会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评定每一成员向该预算缴付的分摊额。
  2.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中每一成员的分摊比率,应与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在所有成员表决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在评定分摊额时,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数应不考虑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的情况。
  3.本协定生效后成为成员的任何政府对行政预算的首次分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从其成为成员之日起到当时财政年度结束时所经过的时间来加以评定。但是,已评定的其他成员该财政年度分摊额不应改变。
  第二十五条 行政预算分摊额的缴付
  1.第一次行政预算分摊额应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缴付。其后各次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的2月28日缴付。若一个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加入,其首次分摊额按第二十四条第3款评定,其中有关财政年度的分摊额应于加入为成员之日起60日内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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