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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1987年3月20日订于日内瓦)


                    序言

  缔约各方,
  回顾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
  尤其确认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就商品综合方案问题在其第四届大会上通过的第93(IV)号决议、第五届大会上通过的第124(V)号决议,以及在第六届大会上通过的第155(VI)号决议的重要性,
  认识到天然胶对于各成员经济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出口成员的出口以及对进口成员的供应需要的重要性,
  又认识到稳定天然胶价格是符合生产者、消费者和天然胶市场的利益的,而国际天然胶协定可以有力地帮助天然胶工业的增长和发展,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利,
  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达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IV)、124(V)和155(VI)号决议规定的有关目标,兹制订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下称“本协定”)的宗旨如下:
  (a)取得天然胶供求的平衡增长,从而帮助减轻天然胶过剩或短缺所引起的严重困难;
  (b)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防止天然胶价格的过分波动,使天然胶贸易达到稳定的状况—因为这种波动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长期利益都有不利的影响,并稳定这些价格而不使长期的市场趋势失常;
  (c)帮助稳定出口成员的天然胶出口收益,并在以公平、有利的价格扩大天然胶出口数量的基础上增加它们的收益,从而有助于为生产率的有力上升提供必要的刺激,并为加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
  (d)设法保证天然胶的充分供应,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满足进口成员的需要,并增加天然胶供应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e)在天然胶过剩或短缺时,采取可行的步骤,以减轻成员可能遭遇的经济困难;
  (f)设法扩大天然胶及其加工产品的国际贸易,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
  (g)鼓励关于天然胶问题的研究与发展,从而提高天然胶的竞争能力;
  (h)设法帮助和推动改善生天然胶的加工、销售和分销,鼓励天然胶经济的有效发展;
  (i)促进影响供求的天然胶事务的国际合作和协商,帮助推动和协调天然胶的研究、援助和其他计划。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本协定中:
  (1)“天然胶”指巴西三叶胶树或理事会为本协定目的可能决定的任何其他植物所产的固体或液体未硫化弹性体;
  (2)“缔约方”指同意暂时或确定受本协定约束的政府,或第五条所述的政府间组织;
  (3)“成员”指符合本条定义(2)的缔约方;
  (4)“出口成员”指出口天然胶并自己宣布为出口成员的成员,但须经理事会同意;
  (5)“进口成员”指进口天然胶并自己宣布为进口成员的成员,但须经理事会同意;
  (6)“本组织”指第三条所述的国际天然胶组织;
  (7)“理事会”指第六条所述的国际天然胶理事会;
  (8)“特别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2/3、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至少2/3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但投票者至少需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每一类成员的半数;
  (9)“天然胶出口”指任何天然胶离开任一成员的关税领土;“天然胶进口”指任何天然胶进入任一成员关税领土内的国内商业。在这两项定义中,如一成员拥有一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其关税领土应视为指该成员各关税领土的总和;
  (10)“简单分配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作出的表决,两种票数分开计算;
  (11)“自由流通货币”指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和美元;
  (12)“财政年度”指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
  (13)“生效”指本协定根据第60条规定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的日期;
  (14)“吨”指公吨,即1,000公斤;
  (15)“马来西亚/新加坡分”指按现行汇率计算得出的马来西亚分和新加坡分的平均数;
  (16)“成员的时间加权净分摊额”指按成员净现金分摊额的组成部分供缓冲储存支配的日数加权计算的净现金分摊额。在计算日数时,不计入本组织收到分摊额的当日,也不计入偿款的当日,本协定终止的当日也不予计入。

第三章 组织和行政

  第三条 国际天然胶组织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根据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设立的国际天然胶组织应继续存在,以实施本协定的条款并监督本协定的执行。
  2.本组织应通过国际天然胶理事会、其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以及本协定中规定的其他机构行使职责。
  3.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限制下,本组织总部应设在吉隆坡,除非理事会经特别表决另有决定。
  4.本组织总部任何时候都应设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本组织的成员
  1.成员应分为两类,即:
  (a)出口成员。
  (b)进口成员。
  2.理事会应充分考虑到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订本条第1款列明的成员类别的变更标准。符合这种标准的成员可改变其成员类别,但须经理事会以特别表决核准。
  3.每一缔约方应为本组织的一个成员。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凡提到“一国政府”或“各国政府”,均应视为兼指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任何对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负有谈判、缔结和实施责任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就上述政府间组织而论,本协定凡提到签字、批准、接受或同意、暂时适用通知、或加入,均应视为兼指这种政府间组织的签字、批准、接受或同意、暂时适用通知、或加入。
  2.这种政府间组织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票数等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得行使其个别的表决权。

第四章 国际天然胶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天然胶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应为国际天然胶理事会,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2.每一成员应在理事会内有1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会议。
  3.代表缺席时或在特殊情况下,副代表应有权代行代表的职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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