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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
 (1979年4月8日订于维也纳 本章程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序言

  本章程的当事国,
  遵照《联合国宪章》,
  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工发组织第二次大会《关于工业发展与合作的利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和联合国大会第七届特别会议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中的广大目标,
  宣告:
  有必要通过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建立合理和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实行有力的社会和经济改革及鼓励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进行必要的结构改革,来建立一个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工业化是实现增长的有力工具,对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对改善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素质,以及对导致一个公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都十分必要,
  各国都有主权实现其工业化,这种工业化的进程必须符合自能维持的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的广大目标,并应包括适当的改革,以保证各国人民公平、有效地参与他们国家的工业化活动,
  鉴于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有目标和共同义务,因此有必要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采取一切可能的协调的措施,包括技术的发展、转让和适应修改,以促进工业化,
  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为了促进其人民的共同福利,都决心采取个别和集体行动来扩大建立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合作,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确保它们在世界工业生产总额中占有公平的份额,并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所有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
  铭记着这些方针,
  愿意在《联合国宪章》第九章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下称“本组织”);本组织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规定的职责以及各项适用的关系协定,为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工业发展领域的一切活动,发挥中心作用,并负起审查和促进的责任,
  兹同意本章程。

第一章 目标和职能

  第一条 目标
  本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以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本组织还应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促进工业发展和合作。
  第二条 职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组织应当一般地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特别应当:
  (a)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促进和加速它们的工业化,特别是它们工业的发展、扩大和现代化,并且适当地提供这种援助;
  (b)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发起和协调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并检查其进行情况,使本组织能够在工业发展领域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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