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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1990年12月12日订于渥太华 本公约于1992年3月2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1年10月22日签署本公约 本公约于1992年3月24日对我生效)


                 序言

  缔约各国,
  承认有必要促进对北太平洋及其各种过程、生物资源与海洋特征的科学了解;
  认识到北太平洋海域辽阔,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科学合作能更好地科学地了解该区域;
  希望建立一个适当的政府间组织以促进和便利科学合作,避免重复努力;
  承认该组织的活动必须建立在国际海洋法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的基础上,
  谨协定如下:
  第一条 组织的成立
  缔约各国特此成立一个政府间组织,定名为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以下简称“组织”。
  第二条 有关区域
  本组织活动有关的区域(以下简称“有关区域”)是北纬30°以北的太平洋温带和北极圈附近的区域以及毗邻海区。为了科学的需要,组织的活动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北太平洋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 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为:
  1.促进和协调海洋科学研究,包括但不仅限于海洋环境以及海陆、海气间的相互作用及其他在全球天气与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海洋所有动、植物及其生态系统,海洋的利用及其资源,以及人类活动对海洋的影响,以提高对“有关区域”及其生物资源的科学认识;并
  2.促进对于“有关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的情报、资料的收集与交流。
  第四条 组织的结构
  本组织由如下机构组成:
  (1)管理理事会(“理事会”);
  (2)理事会有时需要建立的常设或特设小组和委员会;和
  (3)秘书处。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1.除其他外,理事会的科学职责是:
  (1)确定“有关区域”的研究优先次序和应研究的问题及适当的解决办法;
  (2)提出“有关区域”的,需由参与的缔约国本国作出努力来完成的协调研究计划和有关活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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