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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第十二节 对于专门机构的公务信件和其他公务通讯不得施行检查。
  专门机构应有使用电码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信件的权利,这种信使和邮袋应享有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同样豁免和特权。
  本节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采取本公约某一缔约国与某一专门机构协议决定的适当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会员国代表
  第十三节 出席专门机构所召集会议的各会员国代表,在执行职务期间和往返开会处所的旅程中,应享有下列各项特权和豁免:
  (甲)其人身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其以代表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
  (乙)其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丙)有使用电码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丁)在其为执行职务而访问或经过的国家,其本人及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外侨登记或国民服役的义务;
  (戊)关于货币或外汇的限制,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己)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使馆相当级位人员的同样的豁免和便利。
  第十四节 为确保出席专门机构所召开会议的各会员国代表于履行其职责时言论完全自由和态度完全独立起见,其为履行职责而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虽关系人已不再从事履行这种职责,仍应继续豁免法律程序。
  第十五节 如任何种税捐的负担是以居留为条件,出席专门机构所召开会议的专门机构会员国代表因履行其职责而来到某会员国的期间,不得视为居留期间。
  第十六节 特权和豁免,并非为会员国代表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他们能独立执行其有关专门机构的职务而给予。因此,会员国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其代表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妨害给予豁免的本旨时,则不但有权利而且有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第十七节 第十三、十四、十五各节的规定,在有关人员与其隶籍国或现任或曾任该国代表的国家的当局的关系上不得适用。
  第六条 职员
  第十八节 专门机构应确定适用本条和第八条各项规定的职员类别,并通知所有承担对该机构适用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和联合国秘书长。各类职员的名单应随时通知上述会员国政府。
  第十九节 专门机构职员应享有下列各项特权和豁免:
  (甲)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或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
  (乙)其得自本机构的薪给和报酬免纳税捐,享受此项免除的范围和条件与联合国职员相同;
  (丙)其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丁)关于外汇便利,享有给予使馆相当级位官员的同样特权;
  (戊)于发生国际危机时,给予其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给予使馆相当级位官员的同样的遣送返国便利;
  (己)于初次到达关系国就任时,有免纳关税运入家具及用品的权利。
  第二十节 专门机构职员应免除国民服役的义务,但对他们的隶籍国来说,这种免除应以因职务关系列名于该专门机构行政首长所编造的名单内并经关系国核准的职员为限。
  如专门机构的其他职员被征召从事国民服役,关系国经专门机构请求,应视情形需要,准许暂缓征召这些职员,以免妨碍必要工作的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节 除第十九节和第二十节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各专门机构行政首长,包括其离职期间代行其职务的任何职员,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应享有依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同样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
  第二十二节 特权和豁免是专为专门机构的利益而给予职员,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专门机构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职员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该专门机构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第二十三节 各专门机构应随时与会员国主管当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的适当进行,确保遵守警章,并防止对本条所称的特权、豁免和便利发生任何滥用情事。
  第七条 特权的滥用
  第二十四节 倘本公约任何缔约国认为本公约所授与的特权或豁免有被滥用情事,该缔约国应与有关专门机构举行协商,以决定这种滥用情事是否确已发生;如果属实,则应设法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种情事。如果这种协商不能达到该缔约国和有关专门机构均感满意的结果,则是否确已发生滥用特权和豁免情事的问题应依据第三十二节提交国际法院。如经国际法院断定确已发生这种滥用情事,则受这种滥用影响的本公约缔约国有权于通知有关专门机构后,停止该机构继续享受其所滥用的特权或豁免。
  第二十五节 一、出席专门机构所召集会议的各会员国代表在执行其职务期间和往返开会处所的旅程中,以及第十八节所称的职员,他们执行职务所在地的领土当局不得因他们以公务资格所从事的任何活动而要求他们离境。但遇任何这种人员因公务以外的活动而有在该国滥用居留特权的情形,则该国政府得要求他们离境,但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一)对于各会员国代表或有权享有第二十一节所规定的外交豁免的人员,非依照对驻在该国的外交使节适用的外交程序,不得要求他们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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