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

  5.除本公约另有规定者外,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会员国政府的简单多数通过决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大会主席有权作出决定。在当决议是要纳入技术决议档案库时,则此多数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不少于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一的赞成票。
  6.在每届大会之间,本局可以以函件就有关本组织的技术职权问题与会员国政府进行协商。表决程序应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是按本组织会员总数的基础来计算的。
  7.大会应设立其各种委员会,包括第Ⅶ条所述的财务委员会。
  第Ⅶ条
  1.对本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应由财务委员会来执行。每一会员国政府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财务委员会。
  2.该委员会应在大会每届会议期间开会,亦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Ⅷ条 为实现第Ⅱ条中所规定的目标,本局的责任特别有以下各条:
  (a)使各国水道测量单位之间能有密切和经常的联系;
  (b)研究任何与水道测量有关的问题及各有关科学和技术,并收集必要的论文;
  (c)进一步交换各会员国政府水道测量单位之间的海图和文件;
  (d)散发适当的文件;
  (e)在收到请求时,提供指导和意见,特别是给从事设立和扩建其水道测量事业的国家提供指导和意见;
  (f)鼓励把水道测量勘探与有关的海洋学活动协调起来;
  (g)为航行者的利益扩大和便利海洋学知识的应用;
  (h)与有关国际组织和科研机关进行合作。
  第Ⅸ条 本局应由指导委员会以及本组织需要的技术和行政人员组成。
  第Ⅹ条
  1.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本公约和规定的要求和大会的指示来管理本局。
  2.指导委员会应由大会选出的不同国籍的三个会员组成,会议应再选其中一人任委员会主席。指导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如在两届会议之间负责人的职位有空额,则可根据总则中的规定,进行函件补缺选举。
  3.指导委员会主席应为本组织的代表。
  第Ⅺ条 本组织的职权范围应在总则和财务规定中详细叙述。总则和规定为本公约附件,但不作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Ⅻ条 本组织的正式语言为英文和法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