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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
 (1967年5月3日订于摩纳哥 
 本公约于1970年9月22日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
  考虑到1921年6月成立的国际水道测量局是为了通过对海图和文件的改进,使航行在全世界更加方便和安全;
  愿意在政府间的基础上从事水道测量方面的合作;
  经协议如下:
  第Ⅰ条 兹成立国际水道测量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其总部设在摩纳哥。
  第Ⅱ条 本组织是一个咨询和纯技术性的机构,其宗旨是为实现:
  1.各国水道测量单位之间的活动的协调;
  2.尽最大可能地使海图和文件一致化;
  3.采纳可靠有效的方法来进行和利用水道测量;
  4.发展水道测量方面的科学和描述性海洋学所使用的技术。
  第Ⅲ条 本组织的会员为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第Ⅳ条 本组织由下列机构组成:
  国际水道测量会议,以下简称大会;
  由指导委员会管理的国际水道测量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Ⅴ条 大会职权为:
  (a)对本组织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提出全面的指示;
  (b)选举指导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
  (c)审查由本局提交给它的各种报告;
  (d)就各会员国政府或本局所提交的技术性或行政性的一切提案作出决定;
  (e)以到会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财务预算;
  (f)以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则和财务规定的修正案;
  (g)以上款所述的多数通过可能被证明是必要的任何其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关于本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地位的规定。
  第Ⅵ条
  1.大会由各会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每五年召开一次例会。特别会议可在一会员国或本局的要求下召开,但须经会员国政府多数的同意。
  2.大会应由局召开,召开大会的通知应至少在六个月以前发出。随同通知还应发出一份临时议程。
  3.大会将选举会议主席和副主席。
  4.每个会员国政府拥有一票,但是就第Ⅴ条第2款所述问题进行表决时,每个会员国政府的票数应由按其船队吨位的大小而建立起来的比例关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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