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第十六条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与船舶构造及其永久设备有关的本公约各条款,应实施于本公约批准后开始建造的船舶,并应在本公约批准后四年期限内实施于所有其他船舶,但在期限届满前,上称各条款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实施于这些其他船舶。
  第十七条 为保证所有的工人伤害防护条例的切实实施起见,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此等条例应明白规定负责遵行各该条例的个人或团体;
  (2)对于有效的检查制度及违反条例的罚则,应有规定;
  (3)应在时常有装卸工作的船坞、码头、埠头及其他类似场所的明显地方,张贴这些条例或其摘要。
  第十八条
  (一)各会员国承允与已经批准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国根据本公约订定相互办法,内中特别包括相互承认各该国所规定的试验、检查与锻炼的办法及关于此等事项的证明书与记录。
  (二)但关于船舶的构造,与关于船上所用的机械、设备、记录以及依本公约的规定应在船上遵行的其他事项,每一会员国须确悉另一会员国采行的办法能保证工人的一般安全标准,与其本国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同样有效。
  (三)各国政府并应适当顾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二十条
  (一)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的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应自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时,应即以之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会员国,此后续有其他会员国的批准书登记时,该局长亦应予以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