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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

  如临时适用本款(Ⅱ)或(Ⅲ)项的而终止时,关于缔约国及其所指定的签字者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g)和(l)款的规定办理。
  (d)虽则本条已有规定,本协定直到有关国家的政府或其按照本协定规定所指定的电信机构业已签署《业务协定》时方可对该国生效或临时适用。
  (e)本协定一经生效,应即替代并终止《临时协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规定
  (a)卫星组织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是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
  (b)执行局的内部规则应订明,卫星组织各种文件的副份应按各缔约国和签字者的要求及时地向其分发。
  (c)根据联合国大会第721号(ⅩⅥ)决议的规定,执行局应向联合国秘书长和有关专门机构寄送卫星组织活动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文件存档者
  (a)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是本协定的文件存档者。存档的文件包括依照本第十九条(b)款的规定所提出的声明书,关于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的证书,临时适用申请书,关于批准、接受或同意修正案的通知书,退出卫星组织的决定或关于本协定临时适用期终止的通知书。
  (b)本协定存放在文件存档者的档案库中,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文件存档者应将验证无误的本协定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本协定或交存本协定加入证书的呼国政府和国际电认联盟,并将签名册,依照本协定第十九条(b)款的规定所提出的声明书,关于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的证书的收存情况,关于临时适用的申请,本协定第二十条(a)款所述六十天时期的开始,本协定的生效,关于批准、接受或同意修正案的通知书,修正案的生效,退出卫星组织的决定,本协定临时适用期的退出和终止等通知上述政府和国际电信联盟。关于六十天时期开始的通知,应于该时期的第一天发出。
  (c)文件存档者应在本协定生效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在联合国秘书处对本协定进行登记。
  各全权代表在华盛顿市集会,经提及各自的全权证书并经审查合格后,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1971年8月20日订于华盛顿

附件A:         秘书长的职责



  本协定第十二条(b)款所述的秘书长的职责包括下列各项:
  1)制定卫星组织业务量数据计划,为此目的,定期召集区域性会议,以估计业务量需要;
  2)批准标准地面站加入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申请;向董事会报告非标准地面站加入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申请;记录现有和未来地面站开放业务等日期;
  3)根据签字者、地面站其他所有者和经理事务承包者提供的报告,对现有和未来地面站的技术和操作的能力以及限制事项进行记录;
  4)设立一个记录用户频率指配的办公室,为向国际电信联盟报告频率作出安排;
  5)根据董事会所核准的预算计划,编制资金开支和经常开支的预算以及所需收入估算;
  6)向董事会建议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费;
  7)向董事会建议会计制度与方法;
  8)保存帐簿,以便董事会要求查帐时供其查阅;编造月帐和年帐;
  9)计算签字者的投资额,和签字者造送关于投资情况的帐目,向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用户造送空间段使用费帐目,代表卫星组织收受现付款,代表卫星组织向签字者分配收入和其他现金付款;
  10)将拖欠投资额的签字者和拖欠使用费的卫星组织空间段用户通知董事会;
  11)批准并支付提交给卫星组织的、经执行局批准而购买的物品的帐单位和执行局所订合同的帐单,向经理事务承包者偿还其代表卫量组织购买和订立合同所需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费用;
  12)掌管卫星组织职员福得计划,发放卫星组织职员的薪金和经批准的经费;
  13)以投资或储蓄的方式积累备用基金,如属履行卫星组织义务的需要,可抽取此种备用基金;
  14)保存卫星组织资产和折旧帐目,会同经理事务承包者和签字者编造卫星组织财产清单;
  15)建议关于《卫星组织空间段使用量分配协定》的条款和条件;
  16)建议关于保护卫星组织财产的保险计划,并按照董事会的授权,筹集必要的保险金;
  17)为实施本协定第十四条(d)款的规定,分析并向董事会报告任何拟建的与卫星组织空间段设施分立的其他空间段设施可能对卫星组织造成的经济影响;
  18)为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董事会及其各顾问委员会的会议拟订临时议程,并编定这些会议的临时纪要,协助各顾问委员会主席拟订各自的议程、记录及其给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和董事会的报告;
  19)安排口译服务、文件的笔译、复印和分发,并在必要时为会议的逐字记录作出安排;
  20)编制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及董事会所作决定的目录,撰拟有关各种会议期间所作的执行和函件;
  21)协助对于缔约国大会、者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其顾问委员会的权限的解释工作;
  22)安排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董事会及其顾问委员会和规定的建议;
  24)将合同订立者(包括经理事务承包者)履行义务的情况随时告知董事会;
  25)编纂并随时更新世界范围内向卫星组织出售物品的所有投标商的名单。
  26)商定和实施各项为使秘书长履行其规定职责所必需的合同,包括关于为履行此种职责而从其他机构获得协助的合同;
  27)向卫星组织提供秘书长职责所需的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或为此作出安排;
  28)提供所需的消息报道服务;
  29)为商定本协定第十五条(e)款所述关于特权、免税权和豁免经的《议定书》进行安排和召集会议。

附件B:  经理事务承包者的职责和经理事务合同的准则



  1)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规定,经理事务承包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a)向董事会建议直接与卫星组织宗旨有关的科学研究和研制项目;
  (b)经董事会批准:
  (Ⅰ)直接地协同其他机构或法人并根据合同从事科学研究和研制工作;
  (Ⅱ)在工程技术、经济和成本的合理性方面对卫星系统进行研究;
  (Ⅲ)对整个卫星通信系统作模拟测试并进行鉴定,
  (Ⅳ)研究和预报对新的通信卫星业务的潜在需求量;
  (c)将关于为卫星组织空间段所购买的空间段设施的情况通知董事会;
  (d)经董事会批准、为购买空间段设施编写并分发包括设施规格在内的请求报价书;
  (e)对所有答复请求价书的报价单行鉴定,并就这类报价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根据采购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规定:
  (Ⅰ)根据采购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规定:
  (Ⅱ)安排发射事务和必要的辅助性活动,在发射时予以合作,
  (Ⅲ)为保护卫星组织空间段及选定为发射设备和发射事务的设备筹集保险金,
  (Ⅳ)提供或安排提供通信卫星的跟踪、遥测、指令和控制业力包括协调签字者和参与提供这些业务的地面站的其他所有者所作的努力,以对卫星进行定位、调度和测试,
  (Ⅴ)提供或安排提供对性能特性、故障、有效性以及卫星功率和地面让所用频率的监测业务,包括协调签字者和参与提供这些业务的地面站的其他所有者所作的动力;
  (g)向董事会建议卫星组织空间段所用的频率和通信卫星的定位计划;
  (h)管理卫星组织操作中心和空间飞行器技术控制中心;
  (i)向董事会建议标准地面站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性能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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